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保险视点 > 正文
 

新农村需要保险业新渗透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3日 00:26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夏志琼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而农业保险的保障作用也应及时跟进。对于农业保险的发展问题,中央一直非常重视,并先后在上海、吉林、黑龙江分别批设了安信农业保险公司等三家不同经营模式的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在江苏等省区开展了农业保险试点工作。2005年上半年,农险保费收入4.27亿元,超过了2004年全年的保
费收入。虽然如此,农业保险对农村经济的保障作用仍显不足,而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更需要保险业的新渗透。

  一是大力推进综合农业保险。即将包括农业保险在内的农村、农业、农民等与之相关的保险业务纳入到综合性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在开办新型的养老、医疗和传统的种植业、养殖业等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同时,开展一切涉农的财产险、责任险及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商业性保险业务,在农业保险内部实行"以险养险",使政策性保险机构附加商业保险业务,用商业保险业务盈利弥补政策性亏损,从而实现政策和市场两种手段的结合、两种优势的互补。

  二是加大保险产品的创新。目前销往农村市场的保险产品基本上是从城市到农村的简单位移。从险种设计、保障程度、保险期限、保险费率到责任范围等,与城市基本相同,缺乏因地制宜的灵活性,限制了保险业务向纵深发展,成为保险业服务"三农"的主要障碍。由此可见,我国的农业保险事业要走出困境,必须在农业保险产品的开发与经营模式的设计上有所创新才行。所以保险公司要努力增强自身的业务素质,切实考虑到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考虑到农村居民的承受能力,正确处理好保障与负担能力相适应的关系;要根据农村实际,创新保险产品,研究开发适合在农村地区销售的险种。

  三是建立多层次农业保险机构。保监会方案指出,中国开展农业保险总的经营原则是政策扶持、商业运作。针对我国的实际,借鉴国外的经验,有四种可供选择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模式,即政府主办、政府组织经营的模式;政府支持下的合作互助经营的模式;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鉴于此,国家应给予高度重视,采取制定有关政策及立法等强有力措施,努力建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全国性与区域性相结合的多层次政策性农业保险体制。地方可从实际出发开展区域性特色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作补充。要完善农业保险相关立法问题,为农业保险的经营及其参与各方提供法律上依据和保障。同时要在国家层次建立农业再保险机构,或者以国家灾害基金形式为各省市的农业保险机构提供特别灾害的再融资。同时要努力培育一批新的以农村保险为主的保险企业,尽可能覆盖灾害风险。

  四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国家政策的支持无疑是发展农村保险市场必不可少的一个条件。目前我国对农业保险(种植业、养殖业)除了免征营业税之外,缺乏其他的政策优惠,在这种情况下,单纯的商业保险很难发展起来。而在国外,例如美国和加拿大,每年都有一笔相当可观的农业基金,哪家保险公司为农民服务,就将这笔基金补给谁。2003年,上海也明确将农业险补贴列入公共财政体系,市区两级财政每年补贴达1000万元,约占上海农业险总保费的25%。目前上海的农业保险费率不仅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而且农险投保面有了大幅提升。因此,与其将大量的财政补贴直接补给受灾农民,倒不如作为农业基金补给保险公司,一方面增加了农民投保的需求,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保险公司承保的积极性,逐渐推动了农业保险的商业化运作。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