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业务转型和结构调整是健康发展的需要,是长远发展的需要,是科学发展的需要;但基于现实,业务转型和结构调整不可能一蹴而就,要采取渐进的、逐步的方式,既不能脱离公司的实际,也不能脱离市场的实际,不能抛开公司的市场地位和行业的社会地位不管来转型。转型不是最终目的,最终目的是要在全社会建立起强大有效的社会保险保障体系和保险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转型是要在维持一定的社会地位、市场地位和规模的情况下进行的,要维持一定的业务发展速度。目前市场转型基本是保险公司的自主行为,监管部门应该有政策措施加以引导。不能因为要加快发展就忽视了品质、质量和内涵价值的要求,也不能因为要品质、质量而放弃了发展的速度,要在两者间取得适度的平衡,即是有一定质的速度和规模,也是有一定速度和规模的质。
近两年的统计数字表明,东部地区经历多年高速增长后出现增速放缓,甚至负增长现象。即使调整结束后重新出现增长,那种超常规增长也很难再现,应该出现的是相对成熟市场的稳定增长态势。当前发展的新趋势是快速发展已由东部开始向中西部延伸。在目前西部地区竞争主体较少、市场保护较好的情况下,还存在短时间的低成本快速扩张的机会。这就是机遇,尤其是对那些新成立的中资寿险公司。
与其伸足竞争异常激烈的发达地区市场以卵击石,碰的头破血流,不如在投入产出比高的西部市场扎根立足,建立根据地,完成最初的积累。
还有,中国保险业学习和借鉴国际先进的监管经验和公司管理经验要适应国情,循序渐进。与国际成熟保险市场相比,中国保险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具有自身特点,对于国际通行的管理手段,需要有选择的加以借鉴。如果不加选择地照搬照抄,势必会出现水土不服的情况,影响我国保险业健康快速地发展。
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和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是现代保险监管体系框架的三大支柱。那么如何才能有效地进行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管呢?应从适应企业发展的角度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本质上属于企业自身的行为规范体系,其制度设计和规范来源应当主要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从保险监管角度出发强调的公司治理,其着眼点应当在于如何通过督促保险公司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体制,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以保持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公司治理结构监管要考虑到不同类型的公司、不同的发展阶段,公司治理的标准和重点必然存在差异,所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既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又要准确把握当前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建立适应企业发展的监管约束机制。
读者 刘平(福州大学阳光国际学院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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