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老总不好当了!”昨日,随着中国保监会制定的《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简称《办法》) 的正式下发,一保险公司老总如是向记者感慨。“国有保险公司发生重大案件,造成10万元及以上损失的,其主要负责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中国保险业有史以来最为严厉的一场高管问责风暴已悄然来临。
《办法》显示,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是指:因国有保险机构部门负责人
、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等相关领导人员的渎职、失职行为导致发生保险业重大案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问责的缘由包括高管严重失职、管理不力,因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决策失误,导致保险资金发生损失以及因参与内幕交易或者非法关联交易,导致保险资金发生损失等等。
《办法》对重大案件按损失金额共分成10万~50万元、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四个档次。具体而言,对于造成10万~50万元损失的,发案机构的负责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降级处分;造成50万元以上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此外,其上一级机构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也有可能遭到警告直至撤职的处分;损失金额超过100万,发案机构上两级机构负责人也将遭受牵连;而一旦损失超过200万,包括总公司负责人的领导责任也要遭到追究。《办法》还规定,不仅在职的相关责任人要承担相应责任,即使已经离退休(超过五年的除外)或调离原工作岗位,仍难辞其咎,仍需为当时之失付出代价。
据悉,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即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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