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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保险机构监管推新举 损失10万元问责高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9日 02:56 深圳商报

  【本报讯】 昨天,中国保监会正式下发了《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该《办法》规定,造成国有保险机构实际损失10万元以上的案件,就要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按照《办法》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构成贪污、挪用、贿赂、侵占、骗取保险金等犯罪,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因不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造成国有保险机构实际损失10万元以上的案件,均应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此外,国有保险机构发生重大案件,损失金额10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发案机构上二级机构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也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该《办法》还规定:相关责任人已经离退休的,仍应当依法追究其领导责任,离退休时间超过五年才可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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