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董事会建设成重点 至少设两名独立董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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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8日 08:12 中国证券报 | |||||||||
本报记者尚晓阳北京报道 中国保监会昨日发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保险公司董事会至少设两名独立董事。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就此对记者表示,作为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总体指导性文件
《指导意见》包括强化股东义务、加强董事会建设、发挥监事会作用、规范管理层运作、加强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管理、治理结构监管等七个部分。吴定富表示,《指导意见》只是原则性规定,保监会将尽快制定一系列配套规章,增强可操作性。 吴定富说,保险公司至少应当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和提名薪酬委员会,前者承担董事会在内控建设、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方面的具体工作,后者负责审查高管人员的选任、考核和薪酬激励,其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 在强化股东义务方面,他要求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有较大影响的主要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持续出资能力。股东之间形成关联关系的,应当主动向董事会申报。 《指导意见》还要求寿险公司设立总精算师职位。(相关报道见A0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