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记者 张培娟)今后,只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法人才有资格担当保险公司的股东。昨日,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保险公司股东的出资能力又加高了“门槛”。中央财经大学保险专家郝演苏则认为,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最关键的一点在于允许强势企业大比例持股,打破目前保险公司股东最高持股比例不超过20%的限制。
《指导意见》规定,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能够产生较大影响的主要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较强的持续出资能力,支持保险公司改善偿付能力,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损害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郝演苏指出,目前很多小型保险公司正经历着“成长中的烦恼”,其股东出资能力不强,又很难吸引到外资战略投资者注资;很多保险公司股东不了解保险公司的投资模式,对保险公司的持续出资和投入没有心理准备。“如果这种现状持续下去,将会影响保险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保监会适时出台《指导意见》对规避保险行业风险是合时宜的。
郝演苏认为,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不仅要严格要求股东的出资能力,更重要的一点是放开对股东最高持股比例的限制。目前,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单一股东的持股比例最高为20%。郝演苏表示,“虽然20%的持股比例表面上有利于防止垄断产生,但形成了变相的‘大锅饭’,不利于保险公司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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