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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险降价空间有限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4日 11:14 深圳商报

  《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实施,车主无过失撞人,勿需负全责。但业内人士指出——

  第三者险降价空间有限

  【本报讯】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8日通过《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即日开始实施。条例明确了机动车主无责撞人,勿需全部赔偿。业内人士认为,此条例为保险公司带来重
大利好,对车主而言,赔偿责任也有所减轻。但专业人士仍建议车主保持戒备,投保时不妨多买第三者险。

  新条例为机动车方减压

  根据条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的赔偿责任;在禁止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城市快速路、
高速公路
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

  此外,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赔偿责任。

  条例同时规定了两种机动车免于事故赔偿责任的情况:“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按责任赔偿车主仍需关注

  业内人士认为,此条例未出台前,按照2004年5月1日生效的《道路安全交通法》,机动车只要撞了人,车方作为强势群体均需全部赔偿。广东省新的赔偿比例厘定,是与该法规最大的区别。这对保险公司来讲是重大利好。假如碰到车撞人案件的赔偿,保险公司不再心中无底,任由法官裁决,赔付压力也明显降低。

  业内人士表示,虽然保险公司的赔付压力有所降低,但由于持续价格大战,第三者险价格再下调空间不大。

  另外,专业人士指出,法院在裁决时将车主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属商业险),视同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定险)的现象仍较为普遍。因而在强制责任险相关规定未出台前,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不仅重要,而且还应该尽量购买较高保额,以便将出险后超过保单支付范围的部分降到最低。

  业内人士介绍,机动车撞人致死赔偿标准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赔偿时间最高达20年。这仅仅是死亡补偿,不包括医药、丧葬、被保抚养人生活的费用等。随着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赔付标准会逐年增大。以深圳为例,深圳市民现年均可支配收入已超过2万元。去年发生的最高赔付额已达90多万元,如果第三者责任险仅购买了20万元,超过保险公司的赔付部分高达70万元,即便是在无责情况下,按5%的比例赔偿也要3.5万。如果负全责,70万则要全掏腰包。因此,专业人士建议车主不要放松戒备,尽量购买较高保额的第三者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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