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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保2006年4月1日实施新办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4日 07:44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据新华社北京1月23日电 (记者 张淼淼) “从今年4月1日起,除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退休人员外,所有参加北京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医疗费的个人负担部分将减少一半。”

  23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王德修向媒体做了以上表述。据介绍,北京将于2006年4月1日起实施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制度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范围内,由个人按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由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报销50%。“也就是说,退休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可通过统一补充保险又解决一半。”王德修表示。

  王德修告诉记者,由于北京市各单位补充保险筹资和报销水平不一,特别是困难企业和退休人员多的国有企业,补充保险的待遇水平还比较低,还有部分企业至今不能建立补充保险。因此,建立全市统一的退休人员补充

医疗保险,使原单位没有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也能享受到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原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水平低的,也能有所提高;原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水平高的,有条件继续保持住。

  “这样一来,有经济能力的单位就可以把腾出来的钱向在职职工保险或大病保险倾斜。”王德修说,实施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后,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享受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但如果原单位补充医保待遇比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保待遇高的,实行统一补充医保后,原单位应继续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报销一部分,以不降低退休人员基本医疗待遇为标准。

  据介绍,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办法,从2006年4月起,采取定额标准划入,70岁(含70岁)以上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每人每月110元,全年1320元,70岁以下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每人每月100元,全年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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