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近日保监会向违规保险代理开火,对代理人卖保险抛出了23条禁令,通过规范代理人的行为来保障投保人的利益。
“23条不准”加上“六必须”
据了解,保监会严禁的23种行为包括,代理人不得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不
得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的;不得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等。对违规代理人,保监会将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除了“23不准”外,还有“6必须”,即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出示《展业证》;保险营销员销售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提醒客户购买此类产品的投资风险;保险营销员应当将保险单据等重要文件交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确认等。
江苏早就实行投保提示制度
从去年5月开始江苏保监局就提出投保提示制,投保车险以及一年期(不含)以上个人人身保险产品的投保人将获得相应的“投保提示书”,使大家了解自己购买的产品,要注意哪些东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提醒投保人认真评估自身的保险需求;提醒投保人要详细审阅保险条款,清楚了解保险责任,尤其要关注除外责任;提醒投保人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告知投保人哪些利益是保证的,哪些项目是不保证的,哪些是要根据保险公司未来经营情况确定的等。并要求到2005年年底江苏所有的保险代理人100%持证上岗,让投保人能获得专业化的服务。
背景:代理人为何容易“出轨”
尽管各方面在监管代理人的行为,但误导、隐瞒保险除外责任等现象仍然时有发生,为何代理人容易“出轨”?保险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一些激励机制多多少少起到些负面影响,如对代理人一般采取提成制度,拉到一个保险按保费来提成,有的高达30%。保险公司鼓励新单子,第二年开始收入就锐减,因此迫使代理人要不断地去寻求新客户,为了让客户买上保险不免会急功近利。
作者:黄阳阳 王琴/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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