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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新年第一号文件 重塑保险营销员新规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1日 12:04 新华网

  2006年1月4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公布《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据了解,自2004年保监会废止旧版人民银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至《草案》公布之前,我国保险营销员管理一直处于法律真空状态,在这些日子里,《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草案)》的出台无疑是整个中国保险业界所翘首企盼的。

  百万营销七成持证

  15年前,寿险营销开始进入我国,这种全新保险销售模式的引进改变了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历史,引爆了35%的行业年增长率,也造就了上百万的保险营销员。据中国保监会《2005年三季度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统计,截至2005年9月30日,全国保险营销员已达146.2万人,"百万"之称当之无愧。

  虽然这支庞大的营销队伍给中国保险业带来了腾飞的奇迹,但它过快的发展速度也同时在制造着许多的负面影响。由于行业发展不成熟,保险从业人员不仅准入门槛过低,而且流动频繁,造成营销队伍"鱼龙混杂",素质良莠不齐,难以保持职业服务水准。国内各保险公司在发展的初级阶段普遍采取"重业绩,轻管理"的粗放式经营方式,残酷争夺市场,不少保险营销人员为追求短期利益,屡屡误导、欺骗消费者,竭泽而渔。不仅如此,保监会报告显示,目前全国保险营销员持证率仅为70.53%,相当数量的保险营销员无证上岗,这些日益突出的不和谐问题让年轻的中国保险业面临巨大的诚信危机。

  有关保险专家指出,造成保险业诚信危机,市场不规范的原因一方面是保险公司的粗放经营,对保险营销员的甄选、培训和管理不严,加之流动频繁影响了保险业的诚信体系建设,另一方面就是目前有关管理法规方面的缺位,缺少明确立法,对于保险营销员的展业身份、展业行为等方面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对症下药兴利除弊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是百万营销大军的游戏规则,决定国内保险业新的展业模式,关系发展中弊病的改良与治愈,中国保监会自然要打好这张关键牌。

  据了解,本次《草案》出台历时一年,前后两次征求意见。《草案》共分八章六十四条,第一次对保险营销员的资格管理、展业登记管理、展业行为管理、岗前培训与后续教育等诸问题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

  《草案》中首先明确提出,"保险营销员"即指取得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先要通过考试取得保监会《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还要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才能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主动向客户出示"展业证"。

  首都经贸大学庹国柱教授表示,在以前,保险营销员身份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保险营销员不是保险公司的员工,只是一种简单的代理关系,保险公司对保险营销员展业没有法律上的明确的约束,这是一种保险公司和社会都无法定位的"边缘人"的感觉。这种无归属感的"临时工"意识将加大保险营销员道德风险的产生,待《草案》进一步完善并正式颁布后,保险营销员将拥有自己合法明确的法律身份。

  在首次明确了保险营销员身份资格的同时,针对社会各界所深恶痛绝的违规行为,《草案》也再次明确了对保险营销员明令禁止的23种展业行为,今后,诸如做虚假或误导性说明、宣传的行为;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行为;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保险金的行为;诱导、唆使投保人终止、放弃有效的保险合同,购买新的保险产品,且损害投保人利益;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销毁保险单证;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扰乱保险中介市场秩序等的违规行为都将受到严惩。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草案》的基本出发点正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对营销员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从而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加强保险公司管理

  据了解,由于以前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没有法律定位,基本上属于两个利益集体,所以,每当保险营销员在展业或理赔的时候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时,保险公司通常会以各样理由推脱责任。为解决这个问题,《草案》也对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草案》中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保险营销员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保险公司须组织保险营销员参加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建立健全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和保险营销员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营销员个人基本资料、培训教育情况、业务情况、奖惩情况等内容;保险营销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或者因经济违法违规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处分的,所属保险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保险公司对本公司保险营销员在保险营销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在5日内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报告。

  有关保险专家指出,建立健全保险法律体系必须要使政府推动、行业自律与保险公司内控形成一种合力。《草案》中加强了对于保险公司管理责任履行的规定,将有利于监管部门有章可循地开展监管工作,并使保险公司与保险营销员间的关联责任结合更加紧密。(记者 陈肖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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