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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年末,鞍山天保保险代理及沈阳民生人寿分别因无证展业和个别代理人擅自印刷宣传单误导客户等违规行为受到了中国保监会和辽宁保险同业协会的处理。昨日,记者获悉,中国保监会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草案)》的相关规定则将从根源上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
日前,中国人民保监会发布了《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草案)》(下简称)“规定(草案)”,在这部正在征求意见的法规要求,保险营销员在向投保人推销某些保险产品时,必须进行风险提示,类似“收益不错,超过银行利率”等报喜不报忧的推销方式被严格禁止。
记者从省保监局了解到,去年,省保监局向省内9家寿险公司下发了《人身险提示制度》的通知。该“通知”分为传统人身保险、分红型人身保险、投资连结型人身保险、万能型人身保险和银行保险等五个版本。它要求,保险营销人员在投保人投保之前要向其明示各类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告知其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在产品销售和服务提供过程中应尽的义务、投保人的权益和风险。在投保人投保时,将提示内容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交由投保人阅读,现在该工作已在省内绝大多数寿险公司推开。
保险营销员不能随便误导消费者了。《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草案)》抛出了代理人卖保险的“23个不准”。“草案”规定这23种行为包括,代理人不得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的;不得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的;不得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等。对违规代理人,中国保监会将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买保险可以要求保险营销人员“亮证”。根据规定,保险代理人必须通过资格考试,获得《资格证书》和《展业证》,保险营销人员在向客户推销保险时,一定要先出示自己的《展业证》。
首席记者 金巍 记者 刘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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