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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春财:险种错误 每年14万保费换来一纸空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 15:00 新浪财经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迅速扩张,财富积累的规模越来越大,企业面临的竞争日趋激烈。近年来,世界范围内的巨大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接二连三,每次灾害损失的程度也越来越大。历史证明,众多超大型企业集团经过多年跨越式的发展,一旦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巨大损失后,大都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据统计,在企业可能遇到的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中,有60%~70%的风险是可以通
过保险进行有效转移的。但是保险的专业性极强,知识学科涉及保险、财务、法律、理工科专业知识,以及出色的谈判技巧和对保险市场行情的熟悉。目前在中国的保险市场上,往往是格式化保单,保险方案没有建立在充分的风险分析和财务分析的基础上,企业的风险也就很难进行有效转移。如何才能在风险识别与评估的基础上,通过科学合理地确定投保险种、投保资产、保险金额、费率以及免赔额,实现企业以较低的风险成本获得较大的安全保障,在万一发生保险事故后仍可使企业的经营者将主要精力放在生产上或放在恢复生活上,但又能得到合理赔偿,免除企业的后顾之忧?这是企业经营管理者必须面临而又渴望解决的问题。

  【案例简介】

  汽车是由一万多个零部件组成的机、电、仪一体化的复杂机器与精密产品,它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保障使用者的人身与财产安全至关重要。汽车企业在经过冲压、焊装、涂装、总装等四大制造工艺后,必须进行试车。试车时要求测试在各种条件下(如上坡、下坡、高速、低速、转弯、加速)汽车的性能(如刹车、转向、灯光、喇叭)等。有的汽车厂家每3~5分钟就有一辆整车下线,生产任务繁重,因而试车跑道上车辆间距往往很小、速度很快。加之试车员长期驾车,容易产生疲劳感且有麻痹心理,在汽车性能没有完全通过合格验收前,发生车毁人亡的风险非常大。

  某汽车厂为了规避和转移这一风险,向某财产保险公司咨询,在保险公司的建议下投保了《公众责任险》,约定每年累计赔偿限额是200万元,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是15万,同时设定财产损失限额5万,人身伤亡限额10万。费率70‰,每年保险费14万元。

  【保单隐患】

  那么,由保险公司开出来的这样一份保单,存在哪些问题呢?

  (1)投保险种不能转移企业预期转移风险。

  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是被保险人在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先经保险公司同意的诉讼费用;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施救费用。

  这里关键是要注意“第三者”的概念。不是“第三者”的损失,就不属于该险种的保障范围。法律意义上的“第三者”,一般是指除了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但是,保险合同的第三者,与通常意义上的“第三者”还不完全相同。(由于比较复杂,本人今后专门撰文将二者进行分析、阐述)。如《公众责任险》责任免除第四条第一款“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责任免除第五条第三款“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造成的损失”,这些损失保险公司都不负责赔偿。

  由于试车跑道一般都在厂区内一个相对封闭的范围内,管理严格,外来人员轻易禁止入内,真正保单意义上的“第三者”是很难出现的。根据以上约定,试车过程中造成汽车厂雇员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测试车辆的损失都明确属于除外责任。而这些恰恰是投保人担心的风险所在!因此,汽车厂投保的险种错误,没有转移预期风险。正确的做法是汽车厂试车员的“人身伤害风险”应当通过雇主责任险或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来转移,试车过程中“车辆损失风险”应当在财产险项下附加特别约定“扩展车辆测试条款”来转移。

  (2)赔偿限额限制条件太低,实际保障有限。

  累计赔偿限额是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限内承担的累计赔偿责任的总和,也是保险公司计算保险费的基础,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是保险公司每次事故中承担的最大赔偿额度。但是,该保单设定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是15万,却同时设定财产损失限额5万,人身伤亡限额10万。这样限制后,汽车厂每次事故损失得到的有效保障将大大降低。就算每次事故都能得到15万元的赔偿,每年要出14次这样的事故才能获得200万保障(在此假定该险种下可以得到赔偿)。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健全,公民的维权意识也日益高涨,对因侵权而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责任风险也越来越大。近一段时间发生的矿难事故中我国许多地区都强制规定每名矿工至少赔偿20万元,有的24万元,因而10万元赔偿限额明显不足。正确的做法是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至少提高到100万元,以保障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可以充分转移责任风险;不再分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与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以确保每次事无论财产损失还是人身伤亡都适用100万元的限额。

  (3)保险费率远远高于正常水平。

  费率水平与风险状况密切相关,风险越大费率越高。通常《公众责任险》的费率只有千分之几,该汽车厂《公众责任险》所承保的责任范围相比,70‰的费率是正常费率的几十倍!当引入竞争机制,例如根据风险状况设计好保险合同后,同时向5家信誉较好保险公司询价,竞争之下,必有低价,这样就会得到一个合理的费率水平。

  (4)特有风险没有充分转移。

  保险公司为了规避某些风险,往往在保单中明确某些风险造成的损失为除外责任,例如《公众责任险》中广告、霓虹灯、装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付的赔偿责任就不予赔偿。但是现场查勘中发现,该厂的办公楼上面恰恰树立很大的广告招牌。如同属该集团的另一汽车厂在2005年6月14日中午就遭受11级暴风,将广告招牌彻底摧毁,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转移此类风险的办法是在保单中附加“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要求扩展承保在被保险人经营场所内或其他列明场所广告及装饰物坠落等意外事故导致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问题根源】

  目前,很多企业管理人员逐步意识到保险是转移风险的一种重要途径之一,但是还没有从更高的高度来重视保险转移风险的有效性。普遍有“只要买了保险,出了事故保险公司就负责赔偿”的观点。如果企业把购买保险同购买上千万的仪器设备一样谨慎,重视风险的防范,可能就不会发生本案中由于投保险种错误,每年14万高额保费却换来一纸空文,没有真正转移自己面临的风险的现象。笔者认为,买保险,就像买衣服一样,一定要量体裁衣,穿着才合身。否则,一旦出了大的事故却得不到应有的赔偿,背离了投保的初衷,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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