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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将清扫营销员队伍 23种推销行为被禁止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6日 13:10 华夏时报

 本报记者徐霞报道 保监会将开始“清扫”保险营销员队伍。昨天,保监会发出公告,《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草案中对保险营销员的23种行为作出了明令禁止,同时6条规定保险营销员必须做到。

  违规行为罚款1万

  这次草案中对23种行为做出了明令禁止,如果违反其中任何一条,保监会都将给予警告并进行1万元以下处罚。例如:保险营销员不得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的;不得诱导、唆使投保人终止、放弃有效的保险合同,购买新的保险产品,且损害投保人利益的;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的;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等条款。

  6条规定要执行

  在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时,应当出示《展业证》;保险营销员销售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时,应当提醒客户购买此类产品的投资风险;保险营销员应当将保险单据等重要文件交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确认等。

  3类人不发证

  对于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人,或者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人,还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人,保监会都不会把《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发放给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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