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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公布保险营销员管理草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 15:48 珠江晚报

  据新华社1月4日电 记者4日从中国保监会获悉,为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保监会最近公布了《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草案规定,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届满时持有人申请换发应当具备“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行政处罚”等条件。

  保险公司不得聘用未取得“资格证”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持有“资格证”的人员应当在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后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保险公司要及时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办理营销员“展业证”的登记注册及变更。

  草案明确了对保险营销员明令禁止的23种展业行为,诸如做虚假或误导性说明、宣传的行为;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行为;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保险金的行为等。

  草案称,保监会将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披露保险营销员“资格证”“展业证”信息以及保险营销员的诚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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