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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房贷险缘何不能废除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30日 02:25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李凯  周琼

  在前不久的一次商品房销售模式研讨会上,中消协建议“取消不合理的强制房贷险”,强制房贷险更是被有些消费者斥为“霸王条款”。

  房贷险的强制购买政策自实施以来就备受争议。很多人士认为,由于房屋抵押和借
款人固定的收入保障,住房抵押贷款几乎不存在什么风险。银行强制借款人办理保险,实际上是将本应由银行承担的微弱风险转嫁给了借款人,有违公平原则。然而笔者认为,以此理由废除房贷险有待商榷。

  房贷险的全称是“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央行1998年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从此,房贷险便确立了其强制险的地位。

  起初,房贷险的保险责任很窄,只是在房屋抵押期间,房屋因遭受火灾、爆炸、暴风、暴雨等灾害而损毁时,作为第三方的保险公司有义务为贷款银行履行清偿债权的义务。2001年11月,房贷险改革措施出台,新方案增加了“还贷保证保险责任”。一旦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包括因病)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款能力,保险公司将还掉所欠的全部或部分贷款余额。

  不可否认,目前房贷险确实存在一些问题。贷款银行作为保险受益人、保险公司一次性收取全部保费、银行指定保险公司等抽屉规定多被贷款购房者所诟病。但是我们不能因为房贷险在现实操作中存在的问题,而一味否定强制房贷险。

  事实上,规定强制保险是立法者在权衡购房人的个人利益和住房改革的整体利益后的一种制度选择,是社会的整体理性高于个人理性的一种体现:

  首先,房贷险强制化是推动住房改革发展的强心剂。由于贷款审查的严格责任制和风险的存在,我国银行普遍缺乏放贷的积极性,而更愿意购买高收益无风险的国债或央行票据。

  从住房贷款本身看,由于个人房贷持续期长(最长30年),其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较大,会给银行带来信用、操作、利率、政策和流动性风险。

  如果取消房贷险的强制购买制,广大的贷款购房者将选择风险自留,而银行为了减小风险无疑会紧缩房贷。而没有了银行的积极参与,我国的住房改革是不可能进行下去的。

  其次,房贷险的强制化是房贷者利益的切实保障。从目前的实践来看,房屋的灭失风险被证明是微乎其微的,该风险自留对房贷者的影响不大。

  但是,房贷者因为疾病或发生意外导致劳动能力丧失或死亡时无法按时支付贷款的风险,确实不容忽视,这一点可以从保险公司较高的人寿保险赔付率上得到验证。如果取消房贷险的强制购买制,大量的房贷者将不再购买房贷险,那么当房贷者出现因劳动能力丧失或死亡而不履约的情况时,银行只能通过房子拍卖的方式获得优先受偿。天灾人祸面前,谁来保证房贷者及其家庭的利益呢?

  最后,房贷险的强制购买制符合国际惯例。在国外一些成熟的金融市场上,对住房抵押贷款主要有三类保险的保障:防范抵押物灭失风险的财产险;防范借款人不履约风险的抵押贷款寿险和抵押贷款保证保险。第一类保险是购房者获得抵押贷款时必须购买的,后两类保险则至少应选择一种。

  因此,参照国际惯例,在房贷保险中设定强制保险也是合理的。

  可见,强制房贷险的制度安排是必要的,是在综合衡量各方利益的基础上作出的选择。面对现实实施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房贷险有待改革,然而,房贷险有“错”,但错不在强制,如果仅仅因为这些而废除强制房贷险,无异于因噎废食。

  《国际金融报》(2005年12月30日第二十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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