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张颖
一些客户都收到过投保的保险公司“转账不成功”的通知,原因不尽相同,或由于转账银行并非指定银行,或由于银行卡持卡人与投保人不同等。无独有偶,12月9日,张女士向编辑部投诉某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拒赔问题,保险公司给出的原因是银行转账出现故障导致保单过期。
投保
12月20日,张女士告诉记者,2003年6月24日,其弟张德利(已死亡)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其子张龙涛为身故受益人同某保险公司订立了名为健乐增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及个人住院医疗保险(附加险)两个人身保险合同,其中,主险部分每年缴纳保费2700元。
2004年8月11日,张德利在60天的宽展期内交纳了4560元保费。除去给其子的1600元保费还剩2960元,足够缴纳张德利本人主险部分2700元的保费。但是保险公司提出,要求张德利继续投保附加险,而且附加险的保险费增加到312元。
对此,张女士指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并未说明附加险保险费每年都要增加,“保户应该有不继续购买附加险的权利和自由”。
两种态度
2004年9月14日,张德利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于2004年9月15日晚死亡。随后,张女士以受益人张龙涛的监护人身份向该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她告诉记者,最初,保险公司称张德利未及时缴费,因此保险合同无效,公司只给付一半保险费2.5万。
“我们在宽展期内已经缴了保费,为什么说我们没交钱?”张女士称,保险公司最初也不能解释为何没有收到保费,“后来,保险公司承认是由于银行转账出问题,导致公司没有收到保费。”
10月14日,保险公司表示,同意给付5万元保险费。然而仅仅一周后,22日,公司又通知张女士拒绝给付保险费。对于保险公司理赔的态度变化无常,张女士表示不能理解。12月17日,张女士将该保险公司告到了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5万元。
起诉
2005年5月8日,张女士一审败诉。张女士不服,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8月1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令,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张女士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5万元。
原以为得到法院的终审判令,马上就能从保险公司获取5万元的赔偿金。但张女士称,该保险公司在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时间内拒不履行给付保险金的合同义务。8月18日,张女士不得不向法院缴纳1010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直到11月初,我们才从保险公司处获得5万元的身故保险金。”采访张女士时,她刚从北京回到哈尔滨家中。她表示,前段时间,她去中国保监会提交了请求处罚该保险公司的相关材料,保监会法规处也已经受理。
张女士称,保险公司首要原则就是讲诚信,公司在法院判定有错并要求改正后,仍拒不执行法院的判罚,“这样的做法太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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