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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制止铁路强卖旅客意外伤害险 保监会将被起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 09:49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王晓雁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黄金荣以“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为由,将北京铁路局告上法庭,12月12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由于涉及面比较广,此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成为当前的一个热点话题。今日,黄金荣的代理律师、北京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主任贺海仁告诉记者,当初作为黄金荣双管齐下来维权的举措之一———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递交申请书,请求保监会对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进行审查、并依法撤销该保险,在苦等了近3个月后,今天终于等来了保监会的复函。

  记者看到,在这份复函中,保监会认为,“我会未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中规定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强制保险,也并未实施任何其他行政行为要求旅客必须购买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强制保险。”并且,根据保监会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调查,“上述两公司均不存在通过铁路运输企业向旅客销售车票的方式强制收取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费的行为”,建议黄金荣依法向有关部门反映这个问题。

  在一审法院尚未作出驳回黄金荣诉求的判决前,由于“掉入了一个难以破解的消费陷阱”,贺海仁已经预计到了此案能取得胜诉的概率很低,而根据我国的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规,保监会除了有权对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机构组织颁发准许从事保险业务的行政许可,另一个重要职责就是要对违法或不符合相关法律的保险机构、保险业务进行查处取缔,所以学术界和实务界把变革的更多希望寄托在了保监会的身上,“或许保监会能撤销这个保险的强制性质,而仿照民航与公路客运,将其改为自愿的性质。”

  如今,面对保监会这个姗姗来迟的答复,贺海仁显然不是很满意。他认为,在这份答复中,具有监督职能的保监会仅仅是说明没有批准、所辖保险公司也没有收取铁路强制险,却对管辖范围内违法强收保险的行为视而不见,不加以制止,“这就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铁路强制险涉及到了历史遗留问题,我们是得尊重历史,但尊重历史并不意味着放任遗留的问题和现行法律相冲突。”贺海仁告诉记者,由于12月13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是口头判决,因此等收到书面判决之后,“我们就得准备另一场相关诉讼了,大概今年年底之前,我们会再次递上诉状,被告就是不作为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而北京铁路局作为法律上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也将再次被纳入到这场官司中。”

  本报北京12月20日讯

  名词解释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少数危险范围较广,影响人民利益较大的对象实施的保险。不管当事人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同时,保险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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