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消费者权益网劝函字第(002)号
各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各中、小学校:
保险作为最先进的分散和化解风险的制度已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认可。
学生平安保险(以下简称学平险)一直以来是保险业界极力推荐的针对学生群体进行销售的一个险种,该险种具有保费低、保障性强的特点,只需缴纳几十元的保费就可以获得包括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医疗以及住院医疗在内的多项保险保障,该险种自开办以来,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效益。但同时人们对学平险通过学校进行销售的方式又指摘颇多。
长期以来,各保险公司经营的学生平安险业务在产品设计、操作管理方式等方面均存在不符合现行保险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现象。
一方面,从订立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的角度讲,保险法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而言不具有保险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保险利益,不能以投保人的名义为未成年学生投保学平险;学校即使经过未成年人本人及监护人的同意,以投保人的名义为未成年学生投保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法行为。根据《保险法》五十五条的规定,对于未成年学生而言,投保学生平安险的投保人应当是其父母;而且未成年的父母只能以个体险而非团体险的方式一对一的同保险公司订立学平险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也应该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另一方面,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合法性的角度讲,任何保险机构以任何名义与任何部门部门以联合发文的形式、以政府部门发文向指定的保险机构购买学平险的形式、变相利用行政手段进行销售的形式、以及以支付超过合理的标准的代理费的形式进行销售学平险,都是违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犯保险消费者的选择权的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客观上扰乱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的竞争秩序,也是广大学生和家长对学平险反映强烈原因之一,是不利于保险市场正常、健康发展的。
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级中、小学校应该认识到,学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因学校的过错造成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学校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学校要想转嫁这种责任风险只有通过购买责任险的方式进行风险的转移。学校并不会因为学生购买了学平险而免除学校因过错而应该承担的法定责任。
各销售学平险的人寿保险公司或财产保险公司应该在做好宣传的基础上,加强服务观念,扩大销售渠道,使保险消费能够方便的购买学平险。
为了促进保险业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为保险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和尊重保险消费者的选择权及合法的合同权益,各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保险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中小学生平安保险”代办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18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违规开展学平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0]147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经营学平险业务的公告》(保监发[2003]20号)等法律、法规合法、合规规范经营,为此保险消费者权益网及李滨律师特提出如下建议,供各方参考。
一、 各保险机构应该及早放弃通过学校销售学平险的销售模式,下决心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让广大学生及其监护人在正确认知学平险的分散和化解风险的作用的基础上自觉购买该险种。
二、 各保险机构设计和开发适合在银行、邮电等兼业代理机构销售的学平险类似或替代产品,以方便和满足保险消费者的保险保障需求。
三、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级中、小学校应该认清学校的责任和义务,自觉抵制各种商业行为 。
四、 在现有条件下, 我个人认为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下列合法渠道销售学平险。
(1)保险公司的各营业网点柜台直接销售;
(2)保险代理人直接销售,使保险消费者享受一对一的保险务;
(3)保险消费者可拨打各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热线,由保险公司提供上门服务;
(4)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自己的网站进行在线销售;
(5)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银行、邮局等各兼业代理机构销售。
五、 险消费者权益网及李滨律师承诺:对于欲通过市场方式购买或已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学平险的保险消费者,保险消费者权益网及李滨律师将通过网上或当面咨询的方式为保险消费者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本承诺有效期为一年,自发布之日始。)
保险消费者权益网(libin@libinlawyer.com)
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李 滨
2 0 0 4 年 0 8 月 1 6 日
保监会关于学平险的几个公告
关于学生平安保险有关事项的公告(保监公告第53号)(2003-8-12)
为保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保险市场秩序,现就投保学生平安保险(以下简称学平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自愿原则”的规定,学生及学生家长有权自主选择是否购买学平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强制学生购买学平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条“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规定,学生及学生家长可以自主选择保险公司购买学平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强制学生购买指定保险公司的学平险。
三、欢迎社会公众监督保险公司合法经营学平险业务。如发现保险公司有采取任何形式强制投保学平险,或利用行政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向当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举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一经查实,将对违规保险公司依法进行处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经营学平险业务的公告
保监公告第20号
学生、幼儿平安保险(以下简称"学平险"),是一种保费低、保障性强的险种。学平险自开办以来,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是近年来,由于一些保险机构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变相垄断学平险业务或进行强制投保,扰乱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广大学生和家长反映强烈。二○○○年秋季开学在即,我会特做如下公告:
一、严禁各保险机构以任何名义与政府部门联合发文,或通过政府部门发文向指定的保险机构投保学平险,变相利用行政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垄断学平险业务。
二、投保人投保以及选择保险机构都应遵循自愿原则,严禁各保险机构采取任何形式强制投保学平险及其他保险业务。
三、违规竞争学平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要迅速进行纠正,对于仍然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保险机构,我会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特此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年八月十四日
中国保监会北京办事处关于规范学生平安保险业务经营的通知
保监京发[2003]81号
各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
目前各保险公司经营的学生平安险业务在产品设计、操作管理方式等方面均存在不符合现行保险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现象。为规范北京市学生平安保险业务的开展,经请示中国保监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未成年学生,学校无学生平安险可保利益,不能以投保人名义为未成年学生投保学生平安保险。
(一)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但这种责任只能通过投保责任险予以解决;学生平安险属于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其保险责任也不限于在校期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的规定,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三条“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言,是特别条款。因此对于未成年学生,即使取得学生及其监护人的同意,学校也不得以投保人的名义为学生投保学生平安保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成年学生投保学生平安险的投保人应当是其父母。作为投保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应当支付相应的保费,并按个险方式为未成年学生投保学生平安保险。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鉴于上述原因,请各公司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清理现行学生平安险条款,对于条款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并提请总公司进行相应的条款修改,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
二、各公司在开展学生平安险业务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关于规范“中小学生平安保险”代办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18号)和《关于严禁违规开展学平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0]147号)及本通知规定,加强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保证学生平安险业务和学生平安险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三、各公司应当于2003年8月31日前完成学生平安险业务的清理规范工作。届时我办将视情况就北京市学生平安险业务开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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