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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卷款私逃现漏洞 保险公司亟须亡羊补牢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2日 11:03 每日经济新闻

  保险代理人私吞钱款案件接二连三地出现,从表面上看是属于少数不良保险从业人员的个人犯罪行为,但在根源上,保险公司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令人担忧。

  今年24岁的吴军(化名)曾在沪上某著名保险公司担任银保部专管员。当他轻而易举地从公司提取到100多万元的保费时,贪欲难以抑制地爆发了。近日,投案自首的他,已被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

  12起、受害人52名、涉案金额近200万元,这是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自2002年以来,对保险业务员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的记录。其中,大多数出自某中资寿险公司。类似案件一再发生,凸显出保险公司的管理漏洞。据悉,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已经向这家屡出纰漏的公司发出检查建议。

  见钱起意,人间蒸发

  吴军名义上是保险公司银保部专管员,其实就是在银行向客户推销保险的业务员。他的底薪很低,收入主要来源于保险的销售提成。两年前的一天,收入一直不稳定的吴军突然有了一次机会,面对整整69万元的保险退保金。

  那天,一位大客户一次性购买了69万元的银保产品。可到了第二天,客户突然变卦,要求全额退保。吴军的任务是从公司拿出钱,再通过银行退还给客户。

  收到客户的退保单后,保险公司立刻取出69万元现金给吴军,装满了一只大箱子。年轻的吴军头一回看到如此多的钞票,心中扑扑乱跳。结果,这笔钱并没有马上还到银行,而是被他带回了家。彻夜难眠,一个“绝妙”的发财计划在吴军脑中产生了。

  此后数天以内,吴军的客户频频“退保”,根据这些“退保单”,保险公司如数将保费交到吴军手中。当然,“退保单”都是吴军伪造的。保险公司竟未仔细审核,就将成捆的钞票交到了这个年轻人手中。

  几天之内,又有几十万元落到吴军手中,加上原来的69万元,一共是130多万元。带着事先准备好的假身份证,吴军“人间蒸发”了。

  不久以后,69万元的大客户向银行催款,银行又催保险公司。公司这才发现,吴军已经好久没来上班,并且失踪了。保险公司不得不赔款、报案。

  偷天换日,暗渡陈仓

  王某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一天,他无意中在公司捡到一叠已敲了公司公章的空白手写保单,,就一直留在身边。去年6月,有客户提出要办理总额100万元以上的房贷险,还要求20%的扣率。

  这种保险风险大、利润低,很多保险公司都不愿意做。王某突然想起自己曾经捡到的保单,这些保单不是自己正式领用的,而且敲过章,显得“货真价实”,何不以此糊弄客户?保费就可以自己受用了。

  于是,王某填妥保险单,将凭证联交给了客户,将留给公司做账的二联销毁了。直到去年10月,客户要求退保,保险公司才发现,客户手中的保单,竟是公司员工因遗失被销号的,保险公司压根就没有收到客户交的保费。

  客户在购买保险时,保险代理人起着双重代理的角色,既代表公司与客户签定保险合同,同时又代表客户向公司交纳保险费。代理人薛某正是利用这一点“优势”,擅自将客户的投保金额从1.5万元变更为1500元,将解约后的退保金54400元侵吞,客户却浑然不知。

  有些客户投保以后,往往忙于日常事务,将保险事宜全权委托给保险代理人,少数不法之徒就利用这一点大做文章,他们凭借所掌握的客户资料,找出各种理由私自更改保单。代理人张某曾以帮客户申领保险分红为由,向客户索要身份证,通过虚构客户退保申请等办法,从公司获取退保金,先后领取了11位客户的追加投资20多万元,并占为己有。

  一旦得手后,业务员通常就会迅速辞职、离岗,将纠纷留给了客户和保险公司。

  亡羊补牢,迫在眉睫

  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向《每日经济新闻》表示,保险代理人私吞钱款案件接二连三地出现,从表面上看是属于少数不良保险从业人员的个人犯罪行为,但在根源上,保险公司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令人担忧。

  这位负责人表示,根据实际出现的案件,漏洞通常出现在3个环节:

  一是“暂收据”的管理环节。

  在客户支付保费和保险公司出具正式发票之间,有一个代理人向客户提供“暂收据”的环节。少数公司对代理人使用“暂收据”的情况管理不严,导致不法分子有隙可钻。

  二是收取客户保费的环节。

  少数保险业务员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造成客户支付续保费用或追加保费后,以为取得暂收据手续就已完毕,而业务员实际上并没有将保费交到公司。

  三是客户服务环节。

  业务员若骗取客户身份证和保单,伪造客户申请退保委托书及签字,客户服务部门往往不做严格的审核和批注就退款,令他们容易得逞。

  据悉,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已经向保险公司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保险公司对代理人实行内外联动的管理模式。

  在内部,将若干名代理人的业务划归某个管理人员负责,便于及时了解跟踪代理人的业务情况,由管理人员将这些代理人的信息交由电脑统一处理;在外部,由管理人员负责不定期与客户保持联系,以增进客户对公司的了解,反馈客户对代理人的意见。

  同时,建议保险公司完善各项业务操作流程,尤其是要严格单证管理。要提高银行转账的比率,尽量减少现金支付。

  “其实只要保险公司与客户加强沟通了,很多问题自然可以避免。少数保险公司在做客户回访时,若一时联系不上就算了,这是对客户的不负责任,也是对公司的不负责任。”静安区检察院上述人士表示。

  保险公司该担全责

  “从法律上讲,发生保险业务员伪造单证、私吞保费的事件,对客户不会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如果有损失,也要由保险公司全部承担。”上海联和律师事务所贝政明律师认为。

  “办理退保、变更保额等事项,都应得到客户的亲笔签名确认,未经本人确认的更改,都是无效的。保险公司若因管理不严,被人钻了空子,自然要承担责任。”

  “不过,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客户还是应当增强

维权的意识。”贝政明表示。

  业内专家指出:

  首先,客户在选购保险时应当挑选诚信可靠的代理人。目前,上海已开通保险营销员诚信查询系统(www.shanghai-cis.com.cn或021-62077180),可查询到代理人基本的从业记录。

  其次,在签完保单、缴完保费之后,应有保险公司的正式发票和书面回函。客户可以通过网络或电话,保持与保险公司之间的联系,对自己的保单状况和交费记录心中有数。

  此外,保单、发票和收据都应妥善保管,不管是将来领取保险金还是申请理赔,都是非常重要的凭证。

  常见的四种作案手法

  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总结出保险业务员职务犯罪常见的四种作案手法。

  用被注销保单作保,双重欺诈。目前保险公司的保单存在着手写单和电脑单两种模式,电脑开单便于查询和管理,而手写单开据后,保险公司若管控不力,容易给业务员做假提供机会。

  擅自更改保险额度,侵吞差价。少数业务员冒用客户之名,向公司全额退保或部分退保,并私吞退保金。

  开具阴阳发票,占据公款。由于中间环节的存在,造成一些客户无法向保险公司核对投保的情况,保险公司也不掌握客户到底投保了哪些项目,使得阴阳保单有空子可钻。

  内外勾结,转移资金。保险公司通常规定业务员必须在24小时内将预收的保险费交给公司。但在实际操作中缺乏监督,极少数代理人将收到的大额转账支票拿到朋友公司套现后用于个人经营。(秦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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