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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为养老险健康险立新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2日 09:42 信息时报

  短期个人健康险首次试水浮动费率

  时报记者 袁峰

  本月7日,保监会公布了《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养老险草案》)和《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健康险草案》)的征求意见稿。两个《草案》对养老
险和健康险的经营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个人养老险身故赔偿设上限

  《养老险草案》规定,个人养老保险产品可以不提供净死亡风险保障。如果提供,净死亡风险保额不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10%。个人养老保险的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应当以保单现金价值为基准,最高不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110%。

  《养老险草案》还要求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在个人养老保险合同订立时向被保险人提供最低养老年金转换率的选择权,其中应当至少包括一种终身年金转换率。

  投保人购买个人养老保险,如趸缴保险费超过当地上一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倍或者期缴年保险费总额超过当地上一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50%时,保险人应当对投保人进行必要的财务核保。另外,《养老险草案》要求企业年金产品不得向委托人承诺投资回报率。

  短期个人健康险首次试水浮动费率

  《健康险草案》规定,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允许实行费率浮动管理。即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在销售时,保险公司可以在备案或审批的基准费率基础上,在费率浮动范围内,根据被保险人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产品费率。而对于长期健康险,则要求费率调整应针对整个投保群体合理确定未来的新费率,不得针对单个被保险人的个体情况调整费率;而且,调整后的新费率只能适用于未来的保费。

  业内人士认为,先在健康险上尝试进行费率浮动,可以有利于保险公司探索和积累一定的费率管理经验,而对于市场的影响则会相对较小。而中国保监会有关人士指出,目前寿险费率市场化使一个逐步渐近的过程,先在健康险上尝试进行费率浮动,可以有利于保险公司探索和积累一定的费率管理经验。对此,业内普遍认为,费率市场化步伐随着年底新生命表的出台,将会加快脚步,放开短期健康险的费率模式被认为是对费率市场化的一种尝试。

  处罚规定 欺骗投保人保险公司最高罚30万

  记者注意到,两个《草案》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提高了投保人的知情权。例如,《养老险草案》规定,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经营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等新型个人或团体养老保险业务,应当每年至少向投保人寄送一次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年度缴费记录、保单现金价值变动记录、红利分配等相关信息。而《健康险草案》也规定保险公司销售规定有约束被保险人医疗行为的健康保险产品时,应在投保单上明确提示投保人。

  《养老险草案》还规定了对欺骗投保人的保险公司及代理人的惩罚措施,其中规定,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养老保险业务中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委托人、受益人,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管部门对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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