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提供终身年金转换率选择权
●个险业务需进行财务核保
●受益人退休年龄前5年内,原则上不得选择高风险的投资组合
中国保监会历经十多次修改的《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养老险草案》)12月7日面向公众征询意见。
除了首次对养老保险进行明确的定位以及分类外,《养老险草案》对于保险机构在进行个人养老保险、团体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业务的经营管理提出了系统化的规范要求以及6大创新。
首先是允许养老险公司在异地开展团体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业务时,可通过委托代理的途径而不必设立分公司。
第二是规定养老保险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保监会正在着手制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但目前对于其他保险机构,还未有设立独立董事的强制性规定。
一位“多次参与草案讨论的新华保险团险部人士”称,养老保险的专业化经营是发展的一个方向,《养老险草案》单独一章对养老公司的主体资格、业务范围、治理结构、销售模式和风险控制等做出了详细规定。为养老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创造条件。
上述规定不但有利于养老保险公司整合资源,节约成本,使客户利益最大化,也可以提升行业的供给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三是规定个险业务必须向被保险人提供终身年金转换率的选择权,其中应当至少包括一种终身年金转换率。
一位参与草案制定的人士称,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在固定领取年金的模式下,投保人因长寿而带来的无钱可领的风险,同时为投保人提供年金转换率也正是保险产品与储蓄产品的区别所在,体现了保险业的优势,但对保险公司的精算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是对于个险业务的财务核保规定。《养老险草案》规定投保人购买个人养老保险,如趸缴保险费超过当地上一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六倍或者期缴年保险费总额超过当地上一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50%时,保险人应当对投保人进行必要的财务核保。
该人士称,设定了个险财务核保的条件,主要是考虑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提高个险的承保质量和防止营销员在销售过程中产生误导行为,另外也可以有效防止利用个人保险进行洗钱行为。
五是企业年金业务的高风险投资组合选择权。《养老险草案》规定,对于个人有投资选择权的企业年金业务,在受益人退休年龄前五年内,保险机构原则上不得让受益人选择高风险的投资组合。如受益人确有需要选择高风险投资组合,应当向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由经办机构的合规负责人签字确认,声明保险机构对客户不存在误导行为。
六是规定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对养老保险事务设立合规负责人。负责对保险公司销售、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投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退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退保程序的合法性以及养老金给付应当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合规性。
另外,为了防范保险公司的风险,《养老险草案》要求企业年金产品不得向委托人承诺投资回报率;个人养老保险产品可以不提供净死亡风险保障。如果提供,净死亡风险保额不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10%。
个人养老保险的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应当以保单现金价值为基准,最高不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110%。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保险系副主任庹国柱则认为,进一步对净死亡风险保额和身故、全残的保险金的保单现金价值做出明确框架,是为了避免保险公司对该赔不赔或乱赔的现象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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