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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市场毒瘤牵动多方神经 遏制欺诈需联手狠打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7日 09:50 金时网·金融时报

    FN记者  魏雅婷

  欺诈与保险发展相生相伴

  随着人们保障意识的增强,保险行业如今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中十分重要的组成要素,且作为一个朝阳产业正步入蓬勃发展期。然而与此同时,“保险欺诈”现象却如蛀虫般悄
然与之相生相伴,以致对这一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危害。

  从国内外丰富的案例中不难看出,保险欺诈“涉猎”的范围可谓非常广泛,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寿保险,保险欺诈几乎无孔不入。

  比如财产未保险,却通过代理点或利用保险公司核保手续不严,倒签保单,达到索赔的目的;夸大损失,获取额外的补偿利益;将本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损失通过编造假证明以保险责任的面目出现,以达到骗赔的目的;为了掩盖经营中的财产经济问题,人为扩大损失甚至故意制造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将同一财产在多家保险公司重复投保,然后直接编造多份事故损失证明,多头索赔等等。又比如,涉及人寿保险的保险欺诈虽然没有财险种类那么丰富,情节却有更加恶劣的。

  从发生的主体来看,有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所为;有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中介组织所为;还有保险从业人员自身的欺诈行为。

  从操作环节来看,有投保之前就已精心策划的,这类欺诈性质非常恶劣,往往伴随有刑事案件的发生。而更多的则是事前没有主观蓄谋,而在出险后以伪造事故现场、伪造证明等手段获得更高的或不该赔付赔款。

  从运用的手段来看,有故意隐瞒标的风险,不如实告知的;有故意制造事故损失的;有故意扩大损失程度的;有故意虚构保险标的,谎称损失的;有伪造、编造保险事故单证,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也要索赔的等等。

  趋利本性推动欺诈无孔不入

  保险欺诈其实从保险行业诞生之日起就如影随形。据称,包括英美在内的一些保险业发达国家,因欺诈而导致的不实保险赔款支出和损失最高可达保险费收入的50%,平均保险业务的欺诈损失也在15%至25%。各国保险界对此现象均是高度重视,甚至每年的保险年鉴、年报中总会辟专门章节,以统计数据和案例分析当年当地市场保险欺诈发生的规律,着重研究这一课题。

  我国保险业虽然起步较晚,但保险市场不断得到培育,业务量也是急速扩张。尤其随着我国经济逐步市场化,经营主体更加多元化,而趋利的动机也使得保险欺诈在可能出现的各个领域渐露端倪。保险欺诈目前在我国还呈现一些规律性。比如从地区分布上来看,经济相对发达、人口流动大的地区往往多发。而民营经济发达地区也显现出高发的迹象。比如在广东、浙江等地,一些私营企业主故意纵火,或在洪水台风来临之前将库存积压产品搬到地下室存放,为的就是使原本卖不出去的产品靠保险赔款尽快收回成本。另外从险种上看,还是以车险和健康险的欺诈行为最为突出,手段也最多样。据对我国多个城市的保守调查估计,目前约有20%的车险赔款属于欺诈。欺诈者主要采取编造事故、编造原因、扩大损失、制造事故、重复索赔等手段骗赔,其中又以扩大损失和重复索赔最为常见。

  再一个特点就是保险欺诈已不止是个人行为,而是在呈现出更加隐蔽和职业化、团伙化等特点,加大了反欺诈的难度。比如著名的广东胡氏兄弟诈骗案。他们在短短的一年时间里,就向当地的各家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重复投保,制造假证明材料,重复索赔,诈骗166万元机动车辆保险赔款。

  专家分析,保险欺诈在我国出现且愈演愈烈,原因不仅有社会的、经济的、人性的因素,也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及社会法律环境有关,其中保险作为特殊商品与人类趋利的本性更为凸显。

  首先,投保双方对保险的认识不成熟给保险欺诈的产生提供了温床。目前很多投保人对保险产品和制度理解不透彻,总认为自己交了保费而不出险就吃亏了,于是千方百计想往回捞些利益,占些便宜。这成为公众一种普遍心态,导致从投保到理赔都可能出现骗保行为。另外,从保险保障功能来说,交少量保险费,却可以得到几倍甚至数倍赔款,有些人由此觉得有利可图。而保险人在承保过程中操作和内部管理的漏洞,比如粗放式经营;为争夺市场份额,基层保险机构和代理人为招揽客户置规章条例于不顾等行为,也为骗保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其次,就是社会诚信建设和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使一些不法分子能钻法律的空子。有保险公司法律事务部人士告诉记者,现有一些涉及保险欺诈的法律条文规定,无论数额多么巨大,情节多么恶劣,只有骗到赔款才构成犯罪,没拿到赔款就是普通民事合同纠纷。

  此外,部分社会职能部门监督乏力,不把关、虚设防。有的骗赔者竟能通过各种途径,得到虚假的事故证明、治疗费用证明等等;加上社会上制假泛滥,也为不法分子利用假发票、假公章、假证明材料进行欺诈开了方便之门。

  遏制欺诈须全方位谋求对策

  面对保险诈骗,深受其害的各家保险公司一直在这方面动脑想办法。据人保财险总公司理赔部门负责人介绍,公司在尽可能地完善内部承保和核保的流程和程序,车险业务目前已采取查勘、定损分离的方法。另外还通过远程核损,把原来核赔的关口前移至核损、定损之前,通过远程核损控制一线人员定损的准确性。

  据了解,很多保险公司还设立有专门的调查管理机构或岗位,实施独立调查人制度,以其丰富的经验、熟练的业务流程,统一开展疑难案件的调查处理和监控管理工作;另外就是积极借用社会力量,如聘请正规中介机构或公安刑侦等专业调查人员进行疑难案件的调查取证的技术工作;聘请医务工作者,对医疗费诈骗疑案进行审核和跟踪。这些措施,均以调查工作的技术化和职业化有效地对抗了保险欺诈活动的日趋专业化。

  当然,反欺诈斗争不光是以这样秘密的形式展开。以保监会倡导保险诚信建设为契机,各地保险管理机构也在制度和机制上探索对抗欺诈的有效途径,重拳打击欺诈行为。如湖北省保监局和湖北省保险行业协会就建立起了保险营销员“黑名单”、违规保险营销员行业禁入等制度,对保险营销人员的欺诈行为和内外勾结从制度上进行扼制。

  但还应看到,目前保险反欺诈工作在我国还存在很多困难和障碍。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的进步,保险欺诈的手段也越来越隐蔽化、专业化,识别保险欺诈变得越来越困难。而且,保险欺诈目前在全社会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它们更多地被认为是一种商业合同关系,认为受损的不过就是保险人或投保人一方的商业利益。其实,在保险欺诈中受到最大伤害的还是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和正常的公共生活秩序。试想如果保险公司类似的不实赔付增多,造成经营困难,势必会出于自身经营成本的考虑调整费率,转嫁由诚实守信的投保人承担这一后果,这显然有失公允。

  保险欺诈行为的增多也已影响到保险公司业务的开展。社会公众总是反映保险公司理赔难,手续烦杂,效率太低。其实保险欺诈的事件多了,保险公司势必要千方百计增加环节加强防范,而对客户的服务又要求减少业务环节,二者之间渐生矛盾。此外,车险业务的普遍亏损,除了保险公司之间恶性竞争的原因外,也与保险欺诈增多有关:不实支出多了,收入却少了,经营成绩怎可能不下滑呢?

  保险欺诈作为我国金融服务领域一个日渐凸显的问题,日益引起广泛关注。国外先进的经验表明,保险欺诈虽然难以根除,但也还是可以通过努力,控制在相对低且平稳的水平。所以目前我国保险行业亟待从法律环境、社会关注、监管手段、行业联动等方面行动起来,共同努力遏制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

  这其中,国家政策必要的扶持显得尤为重要。人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保险欺诈的后果绝不单纯是使保险公司和投保个人利益受损,对社会生活秩序也是极大侵害。这种不良社会风气如果蔓延开去,再形成攀比之风,就如同蚁穴掏空大堤,后果不堪设想。所以保险反欺诈不能只靠市场自发形成,国家适度的干预、引导和规范是必要的。

  就保险公司来说,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健全落实各种规章制度。比如,应不断强化承保调查机制,完善理赔管理环节,把被动的事后控制转变为主动的事前监督。同时在产品设计方面也要更下功夫。更合理地去设计保险产品条款、合同等,尤其对一些免赔除外责任的设计要更细致,强化道德风险防范。

  保险欺诈事件的增多,对保险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专业技能、工作经验、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等提出了新的挑战。要求保险公司在内部人员培训等方面要更下功夫。而整个保险市场的联手行动也显得尤为重要。行业联合反欺诈机制应尽快建立,保险人之间应建立起信息共享平台,共同堵塞骗赔漏洞。未来的个人征信体系也应包括保险信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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