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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级债难救保险偿付能力不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5日 15:07 和讯网-证券市场周刊

  作者:本刊特约记者 韩 艳/文

  近日,好胃口的中国农业银行透露,该行将全额购买太平人寿保险公司高达15亿元人民币的次级债券。据了解,农行此次吃下的次级债是迄今为止发行规模最大的保险企业次级债。双方于10月23日正式签署了定向次级债买卖合同。

  太平人寿是去年9月保监会出台《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后国内第四家公布发行次级债的保险企业。15亿元的发行规模超过了此前泰康人寿的13亿元、新华人寿的13.5亿元以及天安保险的4.3亿元的发行规模,成为目前将次级债蛋糕做得最大的一家保险公司。

  此前,8月底,中国保监会透露,已对保险公司财产保险以及短期人身险业务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进行了修订,并正在就新标准广泛征求意见。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更明确表示,要“把偿付能力监管作为改善监管和防范风险的关键环节,不断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保监会力争在3至5年内建成一套既符合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又符合国际保险监管发展趋势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通过实施偿付能力监管,努力做到对市场风险早发现、早防范、早化解”。

  伴随偿付能力监管紧箍咒的收紧,次级债被认为是解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一剂良药,而发行次级债的保险公司也被有意无意地与偿付能力问题连在了一起。新华人寿曾被传成为保监会偿付能力不足“黑名单”中的一员,但在其成功发行次级债后,对其偿付能力不足的议论不再流传。而太平人寿相关负责人表示,次级债券的成功发行,将使太平人寿的资本实力得到明显增强,偿付能力充足率也将有大幅的提升。

  对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足,次级债是否真是起死回生的救命良药呢?

  保险也发次级债

  过去,对于次级债,保险公司只有买的份,没有卖的份。2004年9月,保监会出台了《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有了买卖双重身份。

  保险公司次级债,是指保险公司经批准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但不能用做弥补经营亏损。

  保监会的相关人士介绍说,从各国对保险公司次级债的定义看,与其他债务相比,次级债通常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长期性,即债务期限至少在5年以上;二是次级性,即次级债的清偿顺序在所有债务之后,仅优先于优先股和普通股;三是偿还的非保证性,即次级债债务人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前提下,才能偿付本息;债务人在无法按期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时,债权人无权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实施破产清算。四是监管的严格性,即债务的发行要经过保险监管部门的审批,债务的偿还、提前赎回、延期等要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并接受保险监管部门对次级债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上述特点使次级债与资本相类似,因此,在评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时,各国监管部门都按照一定的标准将次级债认可为附属资本。通过发行次级债补充资本金也成为国际通行做法,很多国际大型保险公司,如瑞士再保险、美国纽约人寿都发行了大量的次级债。

  次级债救援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随着市场的迅猛发展日益成为关注焦点,偿付能力不足难坏了保险公司,也让监管部门着急上火。

  近几年,保险公司对资本金需求的增加与有限的融资渠道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之前,我国保险公司补充资本金的渠道非常有限,除人保股份、中国人寿股份和平安保险集团通过海外上市筹集部分资本金之外,其他公司只能通过现有股东增资、吸引外资等私募方式扩充资本金。这些方式都存在时间长、成本高的问题,融资难已成为制约我国保险业发展的一个主要问题。

  迫切的难题自然需要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次级债被作为良方隆重推出。保监会负责人在《办法》出台之际表示,《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将有利于增强我国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提高对被保险人的保障程度,促进我国保险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这位负责人强调,允许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意义深远,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次级债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工具,具有与资本相类似的特点,在偿付能力评估时被计入附属资本、可以提高对被保险人的保障程度。二是有利于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作为一种高负债率经营和以风险为管理对象的金融机构,决定了其发展越快,规模越大,同时对资本金的需求就越大的特点,保险监管部门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允许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将有效缓解我国保险公司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对资本金需求快速增加的问题,促进我国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三是有利于整个资本市场的发展。目前我国资本市场除股票、债券之外,长期投资品种很少,保险公司发行的次级债作为一种长期金融工具,丰富了资本市场的品种结构,将促进整个资本市场的活跃和发展。

  次级债风险隐患堪忧

  显然,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终极目标就是偿付能力。为偿付能力发愁的保险公司在《办法》出台后,都喜不自禁。相对于上市而言,申请发行次级债的保险公司只要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相当一部分的保险公司都可以搭上发行次级债这班车。

  然而,专家分析的保险次级债蕴涵的风险,却让人不寒而栗。

  首先,次级债存在一定的发行风险。次级债的长期性、次级性及偿还的非保证性使得次级债相对于其他债券而言风险更大,影响了其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对于市场而言,供给方的一头热并不一定能带来市场的繁荣,目前为之,4家公司次级债的发行还很难说保险次级债的发行已经大获全胜。

  其次,金融机构相互持有次级债可能会引发系统性风险。《办法》的规定允许保险公司相互购买次级债。就目前情况来看,保险公司次级债的最大买家是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早在保险公司之前商业银行就已经发行了次级债,而且保险公司是商业银行次级债的大买家之一。如今商业银行购入保险公司次级债,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相互持有次级债将可能引发巨大的系统风险。因为其中任何一方若出现偿付危机,将会引发整个金融行业的动荡。此外,保险公司之间相互持有次级债,在发行利率相同、购买数额相同的情况下,这种持有只是一种账面上的数字游戏,无益于保险公司实际资产的增加。

  再次,发行次级债无法真正化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提高偿付能力的关键在于补充股权资本和提升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尽管由于次级债具有与资本相类似的特点,在偿付能力评估时按照一定的标准被计入附属资本,而次级债的纯债务特性决定了其最终需要偿还的属性,这使得发行次级债只能暂时性解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从而可以保证保险公司资金链在短期内不至于断裂。但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来说,其积聚的风险只不过是被暂时掩盖起来,当风险积聚到一定程度终究会爆发,到那时保险公司将无法通过外部融资来偿还债务,从而出现资金链的断裂,导致偿付危机的发生。

  此外,由于次级债采取私募形式发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所制作的招募说明书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不得在媒体上公开刊登或者变相公开刊登,缺少了社会的监督,监管部门的监督任务异常艰巨。

  因此,有分析者认为,在目前的市场条件和监管水平下,发行次级债只能为保险公司改善资本结构和提高盈利能力赢得缓冲的时间,而试图通过发行次级债从根本上解决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无疑是不明智的。

  看来,被寄予厚望的保险次级债其实无法真正化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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