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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公司混淆了保险责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5日 02:55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保险律师李滨认为,人保公司混淆了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他指出,马肖龙的车辆因为“现代轿车”的责任导致车辆损失,马肖龙无责任,“现代轿车”车主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其损失显然应该由“现代轿车”来赔偿。这是属于侵权法律关系。

  另一方面,在马肖龙又购买了人保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的情况下,马先生的车辆损
失显然是属于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这是保险合同法律关系。

  李滨表示,马肖龙既可以选择要求侵权的“现代轿车”一方进行赔偿,也可以选择依据保险合同,要求人保公司进行赔偿,这个选择权是属于马肖龙的。当然,人保公司赔偿后,可以根据《保险法》的第45条的规定要求马肖龙将向“现代轿车”一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人保公司。人保公司可以在对马肖龙赔偿后,行使代位追偿权,在人保公司的赔偿范围内要求“现代轿车”再给与人保公司赔偿。

  当然,在肇事的“现代轿车”的车主已经逃逸的情况下,人保公司理赔后的追偿工作肯定是会有一定难度的,但是,这不应该是人保公司不承担合同约定的理赔责任的原因。人保公司不赔的说法显然是草率的,也是与其应该做到的尊重保险消费者权益的合理的注意义务相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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