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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市场化是把双刃剑 定价合理才能赢得市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5日 02:55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为产险公司提供更大的产品自主空间,11月22日正式公布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可谓一项重大利好。放开财产保险费率管制,不仅可以满足不同产险公司的产品设计与定价需求,加快产品创新速度,而且保险公司产品自主管理权也将大大增加。

  但同时,我们也需要看到政策的另一面。保险公司实行费率自主管理是一把双刃剑
,必须谨慎对待。监管部门需要将保险公司置于严格监管之下,监控其提高法律责任意识和依法依规经营意识,提高行业信誉,进而保护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应有的权益。

  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办法》在赋予保险公司更大的自主管理权的同时,相应强化了保险公司的法律责任,保险监管机关也加强了事后监管力度。除此之外,强化了法律责任人制度和精算责任人制度,明确了保险公司违法违规的情形及其对应的行政处罚措施。换句话说,《办法》实施后,监管部门将来对保险产品开发的管理与监督将“有过之而无不及”,对有关违规行为严肃处罚的实例不会少。

  监管部门对产险公司作了上述严格的处罚规定,是基于保险业特殊性考虑,监管层必须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然而,这也同时提高了对产险公司的要求。如果产险公司在费率市场化过程中动了“手脚”,将面临失去客户、品牌价值失色的风险。

  一个问题由此产生。如果财产保险费率全面放开,国内产险市场是否会引发一场价格战?这场战斗一旦打响,保险公司将不计成本压低价格,从而影响公司运营,甚至出现偿付危机,从而对保户造成损失。

  这些顾虑很可能是杞人忧天。或许,车险费率放开管制的先例本身就可以打消市场的一部分担忧。

  不过,在这里,我们仍然要提醒产险公司,理性地、合理的定价是长期经营保险公司的最有效方法。一旦费率市场放开,保险公司精算部门将面临考验,这对产品定价和

准备金提取等精算水平和对费率风险的把握提出了更高要求。

  监管者则要承担起严格监管的作用。从监管者角度说,如果实现费率放开,保监会将从“限制者”的角色蜕变为“监管者”,把精力更多地集中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上来。

  只有提高保险公司的理性经营水平,充分发挥监管者监督作用,才能够消除财险费率放开政策执行中的不利影响,有力助推保险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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