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保险视点 > 正文
 

格式保险合同的内涵、限制及法律实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 09:40 新浪财经

  北京富华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张玉伟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解释,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合同则是包含格式条款的合同。保险合同、航空运输合同、银行提供的开立保函的格式条款等均是典型的格式合同。无论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还是保险人,对格式保险合同的不同理解将会产生不同的事实效果和法律意义。

  格式保险合同实际上是与合同法的自愿、平等不一致的,它事实上弱化了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地位,只能被动地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合同。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是格式保险合同中最为典型的格式部分,只要保险公司将保险条款依法报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备案,,则投保人投保时,很大程度上会被动地与保险人以该保险条款为基础签署保险合同。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会借格式保险条款的优势不公平地对待投保人,仅仅是这样一种可能性。但为了避免明显不公平,大多数国家均在一定程度上对提供格式合同包括格式保险合同的一方进行限制。这种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源头上讲,提供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在制订保险条款时,首先应按照公平的原则确定双方保险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实践中,提供格式保险条款的保险人,须主动履行对格式条款的说明、提示义务,如果未尽到说明、提示义务,则该格式条款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2、如果格式保险条款中包括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和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内容,则这些条款内容自始无效。这些无效的内容还包括我国<合同法>第52条和第53条第2款中有关合同无效和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内容。在格式保险合同中,此类条款表现为各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内容,如不同险种对战争、台风、海难免责的规定等,保险人须在投保人投保时对其明确说明。当然明确说明的具体方式没有一个法定的方式,只能凭保险实务中的惯例去适用,如特殊字体、字号等。

  3、如果日后双方当事人对有关格式条款产生不同理解引起争议,则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如果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发生冲突时,则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我国<合同法>第41条)。但值得注意的是,什么叫做“通常理解”?这种笼统的法律用语是很难具体操作的。

  4、我国<保险法>第30条对格式保险条款引起争议时的处理办法作了原则性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这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进行自我保护的有利法宝。但实践中,个别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往往动辄即用此条款讨伐保险人而不论其依据是否充分,如有些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经常以保险代理人(营销员)向其错误说明了某条款或者以保险代理人未如实说明某个条款等类似的理由,向保险人发难,致使保险人客户服务部门吃尽苦头,竭尽全力“极尽服务之能事”地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解释。而事实上,如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仅以口头所诉保险代理人未尽义务而向保险人发难,在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当然,自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证据的司法解释公布实施后,私人录音成为有效证据,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会易得到保险代理人违规的证据,如录音证据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保险代理人就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了。 (写于2002年8月2日)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