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富华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张玉伟
保险合同是否生效,是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保险人的利益攸关的一个重大问题。在我国<合同法>的立法思想中,尽管有“促成合同生效”的理念,在司法实践中会尽量减少无效合同的产生,但在当前保险业发展的关键阶段,对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问题作一简要探讨应是有益无害。
先看这样一个案例:1998年4月,某乡政府为该乡几百名农户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费平均每户7.5元,保险金额平均每户2500元。乡政府投保时未交纳一分保险费,双方只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保险费分两次交纳,11月份交清”的内容。该保险公司向乡政府签发了加盖公章的保险单。后该保险公司多次向乡政府催讨保险费未果。7月份,我国发生历史罕见的特大洪灾,该乡的农田和房屋大多被淹没,农户产生巨额损失。随后,乡政府即向该保险公司索赔,该保险公司以该乡政府未交保险费为由拒赔。乡政府又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380万元,乡政府支付保险费及利息3万元。这是应该引起保险业关注的一个典型案例:保险公司未收入到一分钱保险费,却依法应支付380万元保险金。这里就涉及到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要约和承诺内容,目前的<保险法>则未规定,致使在保险合同的要约、承诺问题上时有争议。如保险公司宣传保险或向客户出具投保单的行为,是属于保险公司的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笔者认为,应属于要约邀请,因为这只是保险公司希望客户向自己投保的一种意思表示,客户填写投保单的投保行为才是法律意义上的要约,保险公司承保并向客户出具保险单则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承诺。当然并不绝对,如果保险公司的宣传具体确定并具备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也应属于保险公司的要约。在美国曾有一个案例,保险公司发出的传单中含有“只需付25美分填表寄出即可得到15000美元的意外伤害保障”、“立即填表寄出…到明天可能就太迟了”等用语。按照常规理解,只要填表寄出并支付30天的保险费25美分,保险公司就承担保险责任,且该传单中将险种、责任期间、保险费等核心内容均已列出。最后法院依照合理期待“REASONABLE EXPECTATION)的解释原则,裁决传单属于保险公司的要约。
在上述乡政府投保的案例中,乡政府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向乡政府出具保险单应属合同成立。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因此,保险合同应属于诺成性质的合同,即只要投保人投保并承诺交付保险费,只要保险人承保并承诺承担保险责任,则保险合同成立。至于交纳保险费是否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目前尚有争议,通常认为:财产保险合同除双方约定以交纳保险费为合同生效要件的情况外,要约、承诺条件具备后即时成立并生效,投保人是否交纳保险费并非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则以投保人交纳保险费为前提,目前保险公司的条款中大多这样表述。当然,通常认为并不意味着没有争议。
我国<保险法>第二章规定了保险合同成立的相关事宜,但对于投保人交纳保险费是否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要件,该条款并未明确。在没有明确的情况下,保险费的交纳是否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则只能是一个双方当事人的附条件约定问题,特别是财产保险合同中,需要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双方自行约定,如没有约定,则即使投保人未交保险费,保险公司也应承担保险责任,即如上述案例。因目前人身险条款中大多注明了投保人交纳保险费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那么,投保人交纳保险费事实上已成为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
(写于200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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