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保险视点 > 正文
 

保险合同最大诚信之法律意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 09:37 新浪财经

  北京富华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张玉伟

  诚实信用(GOOD FAITH),最早由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确定下来。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和<保险法>第4条均作了原则性规定。相对于其它民事合同,保险合同的诚信特点更为突出,是名符其实的“帝王原则”,没有这一原则,保险业务将严重受限。实践中,出现了许多因违背诚信原则而不能实现保险合同目的案例。

  1996年6月,韩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5万元。保险公司从韩某告知并签字确认的投保单所述情况,将韩某作为健康体予以承保。1997年6月,韩某因系统性红斑狼疮疾病住院治疗,并以此为保险事故向该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该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凭职业敏感和医学知识,并经与该专业医学人士进行沟通,认为韩某存在不实告知的嫌疑,因此对其病史作了进一步调查。经查发现,韩某早在1988年就曾被确诊患系统性红斑狼疮并长期药物治疗,因韩某投保时未将这一情况告知该保险公司,已经构成保险法禁止的不实告知,违背了诚信原则,由此该保险公司作了拒赔。这仅仅是体现不实告知法律后果的一个简单案例,在保险实务中,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人的诚信原因引致的争议非常之多。

  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表现在两个方面的内涵。一是投保人的诚信,主要包括:(1)如实告知。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如实告知一切有关保险的事项,如保险标的的状况、保险利益的大小、危险程度以及一切关系到保险人能否承保以及以何种保险费率投保等情况,不得隐瞒、欺诈保险人;(2)保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保证对某一事项作为或不作为,或者保证某一事项的真实性。如在海上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须保证船舶适航、船货的合法性和不绕航;又如在家庭火灾保险中,被保险人应保证不在床铺上吸烟等等。二是保险人的诚信,主要包括:(1)说明。保险人应向投保人如实说明保险的有关情况,包括条款内容,特别是有关保险人的免责条款;(2)弃权和禁止反言(WAIVE AND ESTOPPEL)。这是英美衡平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弃权,是指保险人在一定时限内以某种方式表明其已放弃合同中的某项权利,一般表现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和抗辩权,时限最长为两年。如投保人投保时,被保险人患有疾病,如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两年内,未对此提出异议或解除合同,则两年后,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所谓禁止反言,是指如保险人先前作了错误陈述,则以后不得再推翻这一陈述而作其他陈述。上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人的诚信行为应属于法定义务,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背了这一义务,则已经签订的保险合同应属无效或有严重瑕疵,将直接影响投保目的的实现。

  我国<保险法>第16条对诚信原则作了具体规定,其中包括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以及违背时的法律后果,但有关投保人的保证义务、保险人的禁止反言义务并未涉及,有关弃权的内容仅仅在第53条规定了因投保人年龄告知不实而产生的解除权的弃权情形。此外,对该法律规定,笔者认为有三点值得进一步明确:一是按照该条规定:“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据此,投保人的告知应是“有限告知”,即保险人问什么答什么,不问可以不答。二是没有规定被保险人是否应该如实告知,是否可以理解为被保险人可以不如实告知呢?对这一问题,世界各国的保险立法也不尽相同。美国<纽约州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亚里桑那州保险法>也规定,被保险人须负如实告知义务,<台湾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均负告知义务;而日本仅规定人寿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负告知义务,对其他险种未做规定。对此,笔者认为,因为有关被保险人的个人情况,如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按照常规理解只有被保险人自己最为清楚,投保人有些时候可能不知道,如果仅仅要求投保人负告知义务,则保险人有可能对投保人未告知其本来不知道的被保险人的情况而判断投保人故意不告知,并予以拒赔,这样对投保人是不公平的,因此立法中应规定被保险人同样负如实告知义务。三是没有具体规定什么是该条第2款陈述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情况,就此,在保险实务中,一般认为保险人在投保单上书面列明的询问事项均为该类情况。

  此外,我国<保险法>第17条对无效责任条款的告知也作了规定,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条款,未明确说明的,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什么情况属于“明确说明”?实践中,有些保险公司的承保人员、理赔人员对此提出疑问。目前通常的做法是,将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的文字与其他内容以某种方式区别开来,将免责条款的文字或放大字号,或改变字体,或要求投保人签字确认其已被告知。以上种种,均需法律确认。 (写于2002年7月31日)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