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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蒙:三问信诚人寿 入乡不随俗诚信当儿戏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8日 11:00 新浪财经

  信诚人寿是由中信集团与英国保诚集团于2000年在广州组建的,各占50%股份,注册资本由人民币5亿元增至现在7亿元。2003年8月,信诚人寿北京分公司开业,成为首家在北京地区开设分公司的中外合资寿险公司。目前,信诚已有十家分公司执照,2004年保费收入名列合资寿险公司前列。信诚之所以能如此快速发展,全在于股东中信集团的资源。中信集团是中国最具实力的国有独资企业,最大的国有金融集团,直属国务院,主要从事金融,实业投资及服务业务。话说过来,合资的另一方——保诚集团更不是等闲之辈。

  今年七月,信诚人寿外方股东英国保诚集团挥师北京召开全球董事会。之所以这样,是因为保诚将中国业务当作重中之重。保诚的目标指出:未来三四年内,信诚人寿的保费进账在保诚亚洲保费总额中所占比例至少将翻5倍,并透露正在申请基金管理业务牌照。保诚亚洲执行总裁表示,亚洲占保诚集团保费总额的30%,占保诚集团全球利润的45%。亚洲业务非常重要,我们把全球董事会定于北京召开更加证明了亚洲的重要性。“现在中国业务还只占到保诚在亚洲保费总额的3%,我们预计在未来3到4年中,中国所占的比例将达到15%至20%” “中国是保诚在亚洲业务发展的引擎之一,我们预期中国业务增长速度将超过所有亚洲市场增长总和”。据悉,保诚集团目前正计划在资产管理、共同基金等领域发展,但具体时间要等中国政府审批。信诚去年在中国业务的增长率达到70%,旗下代理人超过8500人,未来3-5年里还将进行地理上扩张。总之,不论是资产管理、共同基金,还是地理上扩张,这些都离不开关系,而关系里面的名堂又非常多,信诚和保诚怎样敲开门砖,大家都拭目以待。

  信诚人寿CEO谢观兴表示,信诚的目标是5年内完成全国20个城市的布局。信诚人寿在中国有一个快速发展的战略,我们会加快新市场的开发速度。我们的策略是集中营运。以广州为大本营,迅速开发新点。如果布点城市分布太松散,经营未必能做到高效。所以我们选择在一个地方着重发展,力求最终使其发展成熟,以形成整个中国的布局。信诚的大广东计划尤引人注目——信诚计划在20个月内,在获监管机构批准下,再开拓广东地区8—12个据点,并将完成面上资源整合。作为马来西亚的华人,谢观兴自有其人才观——“保险市场上保险产品同质化,要想打出信诚的产品,关键还是人。”谢观兴介绍,英国保诚集团具有丰富的人力资源和市场经验,在过去四年里保诚东南亚300多业务人员来过中国,直接参与信诚开发中国市场。与中资保险公司相比,外资公司的优势的确显而易见。积累了几十年的经验、专业技术水平高、资金实力又雄厚,但这些并不能保证在中国这个特殊的市场上一定不被淘汰出局。2003年,在中国驻扎近10年之久的美国林肯金融集团再保险退出中国;瑞士人寿保险和

养老金公司(简称瑞士人寿)退出中国市场。虽从业务上讲,此种进退十分正常,但对于合资企业来讲,未必不是前车之鉴。眼下,信诚人寿如此攻城掠地式扩张,信诚的本土人才匮乏已是人所共睹,而如此扩展速度财务风险、管理水平及手段能够跟得上吗?大家不禁要问。

  说曹操曹操到。

  去年6月,北京保监会勒令信诚解雇信诚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朱信福,并罚款20万元人民币。无视游戏规则,是朱信福“下课”的主要原因。业内认为,保险公司销售点的批复程序其实并不复杂,获批的条件也很容易。按照信诚的条件,很有可能得到批复。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北京保监会批复了信诚的申请。按照正当的程序,信诚只要拿走批文和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备案后,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开业了。不知为什么信诚没有露面,保监局人员在报纸上看到了该销售网点开业消息,随后保监局又查出了信诚其它两家未备案网点,经营时间分别是半年和一年。据悉,朱信福,马来西亚籍,2004年5月被监管部门批准出任信诚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朱信福能力让同行侧目,但他特殊行为方式常遭同行不满。有关朱信福的议论很多,诸如——“关于朱信福的投诉很多,比如挖人。虽然这是市场行为,太恶劣的话影响也不好。”“他们不但挖高层,连中层、基层也挖。我们深受其害。”某监管人员暗示:朱信福在任期间,从不把监管部门“放在眼里”,还有很多问题不便公开。于是,大家只有兴叹:“身为外国人的朱信福,的确不适应中国的国情。”前一天还在网上做客论道,第二天朱信福就被勒令解职,信诚人寿可谓大打折扣。朱信福替代者是陈嘉虎,原为信诚人寿广州分公司总经理,1990年加入信诚人寿外资方英国保诚集团。能否修复好上层关系,朱信福夹洋人自负早成前辙。如何搞好公关、怎样摆正自己位置,陈嘉虎你准备好了吗?大家同样会问。

  事实上,人们对陈嘉虎原来所在的信诚人寿广州分公司并不陌生。

  人们常说的“投保容易理赔难”充分体现了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在理赔中的利益对立。为什么会出现“投保容易理赔难”?一个根本原因恐怕就在于保险的不确定性。时光回到2003年5月20日。这天,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国内目前最大的一宗寿险理赔案作出一审判决。交了首期保费的投保人谢某,在核保程序未完成的情况下被害,信诚人寿按主合同赔付100万元,法院判决保险人信诚人寿应再赔付附加合同的200万元。“信诚人寿”赔案争端的焦点在于“如何界定寿险合同的成立”这一技术问题,然而公众却更多地强调“保险公司是否诚信”这么一个道德问题,公众对“信诚人寿”赔案的反应再度体现了社会对于保险行业的部分负面认知。诚信是消费者对商家的道德评价,“商家有没有良心”更多取决于消费者自己在交易中得失。

  2004年11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1月5日对去年轰动国内保险业的“信诚人寿300万诉讼案”作出了二审判决(即终审判决):交付了首期保险费的投保人谢某,在核保程序未完成期间即保险公司签发保单之前被杀身亡,法院以保险合同并未生效为由,判决保险人信诚人寿保险公司不必在按主合同赔付100万元之后再追加赔付附加合同的200万元。二审判决之后,除引发人们对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问题再思考,人们更多想的还是保险公司的责任和良知,因为在保险游戏规则中保险公司的地位毕竟绝对强势。某律师指出,根据对此案的分析,保险合同显然已经成立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已经就保险合同主要内容进行磋商并形成统一意见,投保人已经缴付了信诚人寿针对自己实际情况计算出来的保费,而信诚也接受了保费,且给投保人开出了收款凭证。如若信诚所称,双方尚未就保险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那么,信诚又是凭借什么来收取投保人缴纳的首期保费?”针对信诚直强调“只有保险公司出具保单后才能视作保险合同生效”,专家提出异议——“保险单只能证明保险合同的存在和保险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不能成为保险合同成立的惟一凭证。对于信诚人寿在公司条款里注明‘本公司应以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的说法,也只是保险公司的内部规定。”说千道万,尽管法律存在“空白”、程序存在“盲区”,但信诚怎能够以大欺小,置投保人真实的意愿于不顾呢?在此,信诚即便赢了官司,却输了声誉,更丢了良心。大家一定会问:信诚人寿你的诚信哪里去了?

  附:信诚案件始末

  2001年10月5日,谢某向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申请投保人寿险100万元,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0万元,并填写了投保书。

  2001年10月6日,谢某缴纳了首期保险费共计11944元。信诚人寿审核谢某的投保资料时发现,谢某投保高达300万的保险金额,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财务状况证明。

  2001年10月10日,信诚人寿要求谢某10天内补充提供有关财务状况的证明,并按核保程序要求进行身体检查,否则视为取消投保申请,将向其退回预交保费。

  2001年10月17日,谢某到信诚人寿公司进行了身体检查,但仍未提交财务状况证明。

  2001年10月18日凌晨,谢某被其女友前男友刺杀致死。当日上午8时,信诚人寿接到

医院的体检结果,因谢某身体问题,需增加保险费,并提交财务证明,才能承保。

  2001年11月13日,谢母向信诚人寿方面告知保险事故并提出索赔申请。

  2002年1月14日,信诚人寿保险公司经调查后在理赔答复中称,根据主合同,同意赔付主合同保险金100万元;同时信诚人寿认为事故发生时其尚未同意承保(未开出保单),故拒绝赔付附加合同的保金200万元。

  2003年5月20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交付了首期保费的投保人谢某,在核保程序未完成的情况下被害,法院判决保险人信诚人寿应该在按主合同赔付100万元之后再追加赔付附加合同的200万元。

  2004年11月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此案涉及的保险合同并未生效,判决保险人信诚人寿保险公司不必在按主合同赔付100万元之后再追加赔付附加合同的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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