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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票暗含2%强制保险费 已收了54年何时终结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1日 07:16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火车票暗含2%强制保险,若停征该保险,铁道部每年至少损失10亿元

  本报记者  黄蕾  魏梦杰

    每张火车票里都含有2%保险费,这恐怕是很多消费者都不清楚的。这带有强制性质的保险是否合法?眼下,北京一位消费者就此提起法律诉讼。这个沿用54年的
强制保险规定,最近因为北京的一纸诉讼,在全国引发一场争议。

  那么,在上海购买的火车票里,是否也暗含2%的保险费?记者就此询问了上海铁路局有关人士,对方答复:“有关铁路票价问题请致电铁道部有关部门询问。”据记者了解,火车票包含2%保险费是全国统一规定的,因此,上海出售的火车票中含有强制保险是不争的事实。

  2%保险费是强制险近日,记者致电询问上海火车站,工作人员表示,每张火车票确实含有保险费,经过检票,保险自然生效。当问及保险费的具体金额时,上述人员表示不清楚。

  据有关方面表示,目前全国出售的火车票中确实包含了基本票价2%的“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火车票强制险已经收取了54年,我以前竟然不知情!这个保险到底是保的什么,怎么保的?并没有人告诉我,更不要谈通过这个保险受益了。”在上海火车站售票厅内,记者采访了去杭州出差的孙先生,他的一席话道出了大部分旅客的心声。

  既然火车票中含有保险费,那为何旅客在购买该票时并没有被当面告知票价中包含该项费用,火车票上也无任何相关说明,同时也没有得到任何其他书面保险凭证?

  显然,铁路部门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自己所投保的保险人是谁、保险涵盖的范围是什么、如何进行索赔等重要事项”消费者从未被告知过。

  质疑同样反映在保费计价方式上。根据记者从上海火车站了解到的情况,无论从上海出发的任何的一班列车,每张火车票的保险费是由基本票价2%决定的,因此,每个旅客缴纳的保费是不相同的,但是保额却被统一规定为2万元。

  同样,也有消费者提出“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不符合《保险法》的保险自愿原则。

  现在铁路部门在出售车票时附加“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主要依据是1951年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制定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已经有人向保监会递交了《请求对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进行审查并撤销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申请书,呼吁火车票“强制意外险”能够取消。

  根据铁道部公布的数字,每年全国铁路运送旅客达10亿人次,按每张火车票平均只收取1元保费来算,一旦取消,铁道部的损失将不止10亿。

  飞机轮船已取消强制险

  火车票中含有强制保险费,那消费者不免提出疑问:飞机、轮船和汽车三个交通工具票中是否同样含有强制保险?对此,记者采访了三个相关部门。

  其实早在1951年,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同时出台的,还有飞机和轮船的类似强制保险。几十年过去了,航空和水路方面的强制保险已相继取消。

  1993年,飞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改为自愿,即目前机场销售的20元一份的“航空意外险”,而且不得免除或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

  2001年,轮船旅客投保意外伤害险也改为非强制险。上海港口管理局航务监管处杨建勇处长告诉记者,船票是船公司与旅客之间的一种契约,并没有包含例如人身保险之类的保险。如果发生误点之类由于船或者船公司本身原因的情况,那么船公司有责任向旅客提供解决方案或者赔偿损失。“至于人身安全之类的保险,现在我们船公司和码头的运作方式有点类似于机场,可以由旅客选择是否购买保险。”

  而公路领域,包括上海在内的很多省市,仍在执行2%的强制保险。为了解公路方面情况,记者在上海虬江路长途客运站购买了一张长途汽车票。

  记者发现,无论是否购买2元一份的“附加险”,其车票价格都已经包含2%的“公路旅客意外险”,保额为3万到5万元不等。与火车票不同的是,长途汽车票的背面明确标明了“此票含有保险费”的说明。

  据悉,“承运人责任险”将在上海全线铺开,“公路旅客意外险”很可能因此退出历史舞台。上海市有关部门也正在酝酿进行相关险种的合并。

  “意外险”变“责任险”

  据业内人士介绍,如果遇上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费用通常有两项:一是根据交通运输部门和保险公司达成的保险协议,由客运公司每年固定为自己交通工具的每个座位进行投保,也就是俗称的“座位险”;另一项就是乘客个人购买的保险。

  在西方国家的《交通保险法》中,一般都会强制承运人投保“责任险”,即铁路、公路等行业的运输企业自己掏钱买保险,如果因为他们的责任导致旅客伤害时,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而旅客是否投保“意外险”,完全是自主行为。而在中国,却正好相反。

  【相关链接】

  《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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