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商擅自代签保单 告知不明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0日 07:07 深圳商报 | |||||||||
车商代签保单车主难获赔偿 保险公司因事先没告知免责条款败诉 深圳商报记者 姜媛
【本报北京11月8日电】 冯先生花几千元钱买了保险,但出现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理由是保险合同中约定了免责条款。原来被保险公司授权签订保险合同的车商,擅自为冯先生代办了有免责条款的合同,而冯先生对这一切一无所知。近日,这家保险公司因未履行告知义务被海淀法院判败诉。 事件: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2004年12月1日,冯先生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他人车辆损坏。该事故冯先生负全部责任,因此赔偿第三者车辆修理费、拖车费共计67071元。因冯先生已在太平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但要求理赔时却被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为由拒赔,冯先生随之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 奇怪:保险单上竟有人顶替签名 冯先生称,自己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从未看到过免责条款,庭审时保险公司却明明白白向法院提交了投保单一份,该投保单上写明保险公司已将保险条款包括免责部分告知了投保人,投保单上还有冯先生的签名。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车主冯先生难道忘了自己曾经签署过的保险合同? 冯先生对该签名始终不予认可,笔迹经鉴定与冯先生本人的签名不符。那这个假冒的签名是谁写的?是保险公司为了逃避责任还是另有他情?案情变得有些蹊跷。 真相:原来车商求快代签保单 经调查了解得知,之所以会出现签名不符,是因为保险公司大多会授权车辆的销售单位在售车时代为办理销售保险合同事宜。而售车单位为了收取代理费在办理投保事宜时一味求快,在并未向投保人告知权利义务的情况下擅自代投保人签署投保单。原来冯先生的签名是售车单位代签所致,这样保险公司在合同签署时最终仍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 结果:告知不明保险公司被判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太平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就免责条款向冯先生作了明确说明,故以其制订的免责条款为由拒赔的抗辩主张不成立。法院判决太平保险公司给付冯先生理赔款6707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