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要绷紧偿付风险这根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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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4日 11:47 证券时报 | |||||||||
6月底,世界知名评级机构标准普尔公司在北京发表了一篇题为《中国保险业信用前瞻2005─2006报告》。报告认为,中国保险行业的财务状况已逐渐改善,总体市场风险逐渐下降。随着三大主要保险公司成功上市,保险业将更多的注意力转移到提高利润率和改善财务状况,但标普同时也对国内保险公司的准备金充足率状况表示了一定担忧。
事实上,资本充足率和偿付能力一直是国内保险业发展过程中的一大隐忧。近年来,保险公司的数量迅速增加,市场集中度快速下降。这种趋势在近期更显得有增无减,尤其是一些中型保险公司,最近的扩张速度大为加快;而近期外资保险公司开设分公司也可谓是马不停蹄,仅今年6月份监管部门就批准了7家外资公司在主要城市开设分公司。 与合资保险公司保持扩张冲动不同的是,不少中资保险公司今年对机构的扩张持谨慎态度。去年发生的人寿、太保和新华人寿三大公司偿付能力风波使很多公司认识到,开挖现有市场潜力,精耕细作比机构扩张更为重要。而当时近乎盲目的扩张留下的一些问题也渐渐暴露。而有关业内人士也透露,现在一些公司对分支机构的内部控制、运营机制和业务管理也严格多了。 其实,不少合资保险公司并未放松偿付能力这根弦。在本轮扩张中,不少合资公司纷纷选择“大树底下好乘凉”的策略,他们的中方股东有的是带着“国字头”并拥有上万员工的公司,成为这些公司在资本方面的最有力支持。据悉,海尔纽约人寿将青岛作为第二家分公司开设地,正是因为看中了海尔集团在当地的巨大影响力。 通常情况下,一旦出现偿付能力不足,寿险公司只能通过增加资本金或自我约束业务增长来应对。但寿险公司盈利期一般要到开业八、九年之后才出现,我国大部分寿险公司成立都不到这个年限,没有盈利增加资本金自然谈不上。因此,国内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一个实实在在的问题,而监管也应相应跟上。2001年初,保监会试行《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改变了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分类标准,参照国际惯例提高了对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要求。2003年,保监会又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这个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完善偿付能力预警指标体系、偿付能力报告制度,提出了对偿付能力不足公司“分类指导”的监管原则。至此,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框架初步建立。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不久前也表示,偿付能力监管刚刚起步,今后要调动各方力量,争取3到5年内建成一套成熟的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这无疑是夯实保险业发展基础的必要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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