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三方面失灵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3日 05:4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中国保监会新闻发言人、发展改革部主任袁力日前表示,目前各保险公司都初步建立了公司治理的组织架构,但公司治理水平参差不齐,存在不少问题,最主要的体现就是治理失灵--公司的治理架构都有,制度也齐全,但在实践中往往形同虚设,没有发挥真正作用。 袁力是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三星保险(中国)公司共同举办保险公司治理研讨会上说上述话的。他表示,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于2004年1月发布了保险公司治理的核心原
他强调,公司董事会的建设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应该从六个方面加强:一是保险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二是建立董事资格审查制度;三是加强对董事的风险教育;四是建立董事追究制度;五是建立监管部门与股东之间的监管信息反馈机制;六是建立外部审计报告制度。 据了解,保险监管部门正在制定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指引性文件。 作者:记者 卢晓平 (来源:上海证券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