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官员称加强保险公司治理从董事会入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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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 17:47 中国证券报 | ||||||||
中国保监会发展改革部主任袁力昨日指出,应当尽快地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保险公司治理的立法,将充分发挥董事会职能作为保险业公司治理的关键。他还称,保险行业监管应向偿付能力监管为主转变,并辅之以公司治理监管。 在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举办的《中国金融法治(2005)》首发仪式上,他说,前一阶段保监会对几家主要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主要的问题是公司治理失灵,在实践中董事会
袁力说,保险公司通过海外上市,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和国际资本市场对公司监管的要求,对公司完善治理结构防范风险是起到了非常明显的作用。另外,外资参股的保险公司无论在市场行为、偿付能力,还是在公司经营理念以及自身的治理方面,都要优于完全中资独资公司,所以在一定比例限度范围内适当引进国外战略投资者参股,也是一个重要环节。 袁力建议,保险公司应在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财务精算专业人士组成,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风险和内控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要定期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做报告。设立委员会以后,监管部门可以参加并听取委员会的专门会议,以此达到事半功倍的监管作用。 袁力认为,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对加强公司治理至关重要。有必要建立外部独立审计报告制度。每年至少应当由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聘请独立的注册会计师,对保险公司的年报进行审计。此外,通过设立一个总精算师直接向董事会报告,并对保险监管部门负责,这对公司风险管控会发挥很大作用。(记者 王妮娜 郭凤琳 北京报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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