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待遇低 谁来给保安提供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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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4日 09:34 金时网·金融时报 | ||||||||
伴随着市场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保安作为一个特殊行业应运而生。如今的城市生活中,保安的身影已是无处不在。相关资料表明,在西方发达国家,包括我国的香港地区,每1名警察就要配备3到5名保安。而我国目前已有170多万公安干警,保安却只有100万人左右。“发展警力需要国家财力负担,而发展保安行业不仅不需要国家财力负担,而且还广开了就业渠道。”基于这样的行业发展共识,可以预期,我国的保安行业正面临快速发展的新机遇。根据公安部对全国保安行业的发展规划,保安从业人数将从现在的百万至少发展到5
保安是强者的化身,又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保安同时还是容易受到人身伤害的职业。我国的保安从业人员95%以上是“农民工”身份,而目前的保安职业也还是个没上国家劳动行业和工种名册的“黑职业”。同时,由于保安行业目前经营状况并不很理想,从业人员工资待遇普遍低于城市平均工资水平。上述种种原因,造成了保安从业人员风险高、收入低,同时又普遍缺乏职业福利保障,因而对商业保险产品也就有了强烈而特殊的需求。 “‘保安职业伤害团体综合保险’就是在这种市场需求的促动下酝酿成熟的。”亚邦保险经纪公司王新政这样介绍说。据王新政透露,“保安职业伤害团体综合保险”是他所供职的公司针对保安行业的经营现状和从业人员的结构特点、收入待遇等情况,对现有商业保险险种进行重新整合之后,于去年下半年推出的一个新险种。而王新政身为这一新险种的首创者和主办者,其计划是“先在陕西试点,再向全国推开”。 王新政进一步介绍说,“保安职业伤害团体综合保险”产品的赔偿额度最高设定为8万元。这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来设定的。而“保安职业伤害团体综合保险”设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与传统的保险产品也有较大区别。“我们在设定‘保安职业伤害团体综合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时,特别注重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性化原则,严格遵循‘两面确保’的设定原则:一方面确保为保安服务企业的稳定经营提供充分的风险保障;另一方面又确保为受害人提供尽可能全面的经济补偿。凡是《高院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都酌情列入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王新政这样补充。除此之外,“保安职业伤害团体综合保险”产品还具有收费低廉的独特优势。何以具有这种独特优势?王新政解释说,主要原因是将团体投保的优势发挥至极的结果。它采取集中投保的方式,将全国百万保安从业人员、2000家企业原先在不同地区向不同保险公司分散投保的方式,整合为集中向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实现了将同一行业的大量同质风险高度集中的集约化目标,大大提高了风险管理的效率,减轻了管理成本。同时,该产品的出险理赔责任认定涉及的社会方面较少、程序较简单、需要付出的社会成本很低等,也为大大降低收费标准创造了有利条件。 事实上,“保安职业伤害团体综合保险”推出后,不仅社会反响强烈,在保险业内同样引起不小震动和好评。有业内人士评价认为,“保安职业伤害团体综合保险”作为新的保险产品推出,首先是丰富了保险产品的供给品种,填补了市场上保安行业保险产品的空白;其次是开辟了保险业务的新领域,增大了市场“蛋糕”的份额;第三是开创了保险经纪公司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新“平台”,对培育和完善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实现保险中介与保险人一起成长、共同发展的理想目标具有积极意义。 更有市场人士指出,“保安职业伤害团体综合保险”的推出,对在保险市场上倡导推行创造性竞争具有重要意义。“创造性竞争”是保险市场上的最高竞争形式,其特质是对市场原有份额的增加与扩充,是开拓新的业务领域,是深入开掘潜在的、尚未被市场满足或充分满足的保险需求,并将其转化为现实的保险消费行为的经营活动。它的作用是增添市场新的发展动力,赋予市场新的发展方向,维护和推动市场向更高阶段发展,而绝对不是简单“跟风”、“东施效颦”,靠大打价格战恶性杀价搞破坏性竞争;或者利用“人事权利”、“股东优势”等手段,对市场原有份额进行的又一次分割或造成新的垄断与萎缩。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保安职业伤害团体综合保险”对于维护社会安定具有现实意义。“保安职业伤害团体综合保险”产品的推出,对于解除保安服务企业的经营风险与保安从业人员的后顾之忧,稳定和壮大保安职业队伍,激励保安从业人员主动树立积极履行职责的思想意识,进一步发挥保安行业对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等都具有积极意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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