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监管机构不要越俎代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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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6日 15:16 中华工商时报 | ||||||||
中国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2004年年会提出了一个新的保险监管框架,将公司治理与偿付能力、市场行为并列为保险监管的三大支柱。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对保险公司治理提出了一些核心原则,这些原则下的公司治理包括了很宽泛的内容,比如公司纪律、独立性、透明度、责任感、公正性、信息披露以及合规要求和社会责任问题。保监会目前正在制订有关保险公
第一,应当以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为基本出发点。公司治理本质上属于企业自身的行为规范体系,其制度设计和规范来源应当主要依据公司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从逻辑上讲,监管机构并不需要“越俎代庖”。如果有必要做一些指导性意见或者强制要求,也应当是基于保险监管的目的,与通常意义上讲的公司管制或治理侧重点是不一样的。比如,公司治理结构关注的其实是公司与股东的利益关系,它要建立的是股东、董事会、管理层等企业权力层、决策层与管理层之间的权力分配与制衡机制,概言之,是解决公司自身的利益问题。但从保险监管角度出发强调的公司治理,其着眼点应当在于如何通过督促保险公司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体制,最大限度的保护广大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以保持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比如,香港保险监理处颁布的《获授权保险人的公司管制指引》就将公平的对待消费者政策,作为良好公司治理的6个标准之一。这对保监会制定保险公司治理指引,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第二,不同类型的公司,不同的发展阶段,公司治理的标准和重点必然存在差异。因此,对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保险公司与民营资本为主的股份保险公司,其公司治理的关注点应当有所区别。现阶段我国保险业的特点仍然是国有保险公司或者国有控股的保险公司占主导地位,新生的民营资本参与的股份制的保险公司正越来越多,但大多处于生存发展的初期。因此,两者公司治理面临的问题是不同的。对于前者,突出的问题是一股独大,如何保证董事会和高管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如何建立有效经营风险管控机制是核心所在。对于后者,一方面是股权过于分散,经营管理层受到牵制过多,影响决策效率,影响公司业务的发展;另一方面尤其是在民营资本居控制地位的公司中,个别股东追求短期利润、急功近利,甚至极少数股东企图用保险公司作为其在其他企业的融资平台,对此,监管机关应当予以特别重视。因此,对于这两类公司,公司治理的监管指引要求应当有所区分,针对不同的矛盾解决不同的问题,对症下药。 第三,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应当有利于打造一支守法诚信的职业经理人队伍。现阶段,我国保险业公司治理的主要问题之一,是经营管理层在公司权力结构中不够受重视,受到股东或者董事会的过多干预和制约,经营管理层对个别股东的违规要求难以违抗。这个问题在股份制保险公司里尤为突出。保监会的公司治理指引或者标准,应当在这方面有所作为。在公司治理的权力制度安排中,应适当制约股东的权力,赋予经营管理层更大的独立性,要鼓励经理层敢于拒绝各种非法干预,不执行违法决定,以此作为保证保险公司合法经营的重要一环。为此,保监会必须通过高管人员任职规定等办法,拓宽经营管理层和股东双向选择的空间。这可能与国际上其他国家的公司治理重点有所不同,但确是我国目前保险业公司治理应当解决的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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