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独董制度面临严峻挑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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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6日 15:12 中华工商时报 |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孙同越 现阶段,我国保险公司在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建设中遇到了一些问题。此次论坛仅就股权控制、独立董事、法律法规建设和风险控制四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股权控制问题。目前,在我国国有保险公司中,大股东属于“国家”,政府作
其次是独立董事问题。在我国现阶段保险公司中,无论是国有还是股份制保险公司,独董制度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一是独立董事主要由大股东决定聘请,很难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其次是独立董事的薪酬来源于公司,很难对公司经营活动发表客观的“独立意见”;三是大多数独立董事来自院校和研究机构,缺乏保险公司实际操作经验,很难对公司经营活动起科学决策和监督作用。“花瓶”独董的现象不乏存在。 再次是法律法规滞后问题。目前,在我国《公司法》、《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对于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的职责范围都有明确规定,而对在实践中已有多家保险公司实行、业内普遍认同的首席执行官(CEO)制度,却没有明确的说法,既不禁止,也不提倡。再比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激励机制问题,虽然目前在境外上市的保险公司,尝试实施虚拟股票期权或股票升值收益权进行期权激励,但是国内相关法律和法规对高管人员实施中长期激励计划,既无原则规定,也无财会、税收等相关政策。这样,在保险市场竞争异常激烈的形势下,很多公司为了防止恶意“挖角”,稳定高管团队,只能使用提高年薪的办法。这样不仅容易引起攀比之风,也加大了公司的治理成本。 可见,与我国保险公司的实践相比,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着不匹配、相对滞后的问题。 最后是风险控制问题。目前,保险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所关注的重点多在业务层面,而对公司治理结构层面上的风险控制要求是浅表的;内控指标多为静态的、单一的、事后的,很难对经营过程进行动态、全面、预先监控;信息系统建设作为保险公司内控制度的基础和手段,在金融领域中处于相对落后的地位,且大多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难共享的现象。 另外,对于完善独董制度,建议应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尽快出台独董任职资格,建立独董人才库,加强独董信誉管理;二是尝试实行累积投票制,选聘独董;三是在董事会的运作过程中,强调保证独董的知情权,尊重他们的独立权,以确保独董履行职责,参与决策,客观地发表独立意见,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从而发挥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应有作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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