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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防范资本融合风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6日 15:06 中华工商时报

  随着民营资本进入保险业政策的渐次松动,以及“非公36条的出台,制约民营资本全身投入保险业的天花板被打翻了,这不仅意味着上百亿民营资本已经得到进入金融领域的正版门票,而且也标志着保险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时代的来临。

  尽管民营资本进军保险市场会有助于保险公司建立多元化的产权结构、促进保险业股权改革、完善保险市场结构,但是,民营资本天生注重短期投资回报的弱点,再加上目前金
融运行体制和监管制度的不健全,保险经营中巨大现金流的诱惑,极有可能引致民营资本的行为越轨,从而触发保险业乃至整体金融业难以估量的风险。

  因此,随着保险业投资主体多元化时代的到来,保险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公司治理就变得更为复杂,投资者、经营层和监管者均普遍认为,要深化保险公司改革,必须抓住公司治理这个关键环节,这样才能防范民营资本和保险资本融合的风险。毕竟德隆系在金融机构滥用股东有限责任权利造成的严重破坏,已经给业界敲响了警钟。

  那么,如何提醒民营资本参股保险公司预防自身弱点呢?业内专家指出,在产权制度的安排上尽量吸收众多的中小型投资者,追求较为分散的股权结构,以避免大股东对保险公司的实际控制。适当的时候,可以将民营大股东在保险公司的股权强制性地控制在一定的比例之内。另外,在保险公司和其背后的产业资本之间建立防火墙,杜绝股东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防范掌握控制权的股东侵蚀保险现金流。

  而至于保险公司在吸收社会各界资本后,又该如何优化股权结构、如何加强董事会建设才能形成保险公司内部制衡机制,才能健全保险公司内控制度,以及它们如何不断完善保险公司治理,才能促使保险公司真正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等问题已经成为保险投资者、参与者和监管者共同关心的问题。随着保险公司的上市,保险公司的市场监管和信息披露问题,也成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过程中的重大课题。

  保险公司是典型的负债经营的金融机构,是经营风险的行业,它的经营状况直接关系到广大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其经营风险一旦爆发,必将转化为社会风险。如果保险公司的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制度,任意转移资产或者利润,将会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必须对保险公司的股东和管理层施加更严格的责任。

  据了解,中国保监会近来把完善保险公司治理作为防范保险风险的关键环节来抓,其在促进保险公司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比如,各保险公司都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组织机构,初步形成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又如,制定了较为完备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对各机构的主要职能、议事和决策程序进行了规定,初步形成了分权制衡机制。再如,董事会制度不断健全。据悉,目前已有8家保险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同时,还有一些保险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置了专门委员会,以提高董事会决策效率和质量;最后还有就是保险公司内控制度激励约束机制得到加强,提高了保险公司的治理效率,增强了风险防范的能力。

  这正如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吴小平所说的,保险业将以优化股权结构为基础,以加强董事会建设为核心,以形成公司内部制衡机制为主要内容,通过政府监管加强外部约束,促使保险公司真正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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