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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堵截洗钱漏洞 团体险徘徊于浑浊之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08日 08:55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赵 萍   北京报道

  “原来是浑水摸鱼,现在水清了,可鱼却没了。”北京一家寿险公司团体业务部人士这样形容曾经风靡一时的团体养老险此刻的境遇。

  4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文件(国税函2005318号),要求税务部门,对企业为

  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寿险公司团体业务部人士对此的解读是,税务机关将加大封堵企业借助保险通道“洗钱”的力度,同时也给保险公司团险业务的“灰色地带”关上了一道门。

  征税直指保险“洗钱”?

  财税部门决心严堵借道保险“洗钱”的消息在保险公司内部迅速流转,早已呈现边缘化趋势的团险业务再次受到打击。

  一家合资保险公司的财务部高级经理称,他们正在对此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在他看来,国家税务总局此次发文,主要目的是为了遏制以往不少企业利用保险“洗钱”的各种手段和行为。

  保险洗钱早已是老生常谈,手段也无外乎长险短做、团单个做,外加现金交易。具体而言,就是企业把原本用于发放给员工的工资或奖金等福利收入用于购买保险,并在很短的期限内,有的甚至在冷静期内,迅速办理退保,这样即便扣除相应手续后,依然可以获得很高的收入;而税务机关则损失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

  “实际上,个人所得税相关法条对此早有涉及。”该人士称。

  根据1994年已经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142号),所谓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企业为员工交纳的福利性质的保险费属于“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应视为薪金收入,缴纳个税。

  该人士坦言,涉嫌“洗钱”的行为理应受到严厉的禁止和打击,但对于那些投保初衷单纯为了提高员工福利水平,并以团体形式前来投保的企业,这样的征税体制势必影响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团体保险的积极性。

  前述北京一家寿险公司团体业务部人士也认为,如果按照国税总局近日的批文,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制度将在遏制“洗钱”的同时,也使得团体保险无法再体现给企业和雇员带来足够节税效应的优势,会直接影响业务的发展动力。

  国际上,保险历来是避税的手段之一,合理避税并不违法,违法的是“洗钱”。因此,对团险的监管,关键是从性质上加以区分。

  而一位保监会人士则认为,针对“洗钱”行为的监管重点不在于何时征税,而在于从制度上杜绝企业提前中断保险、提前返还的情况,或者对提前中断的已享受税收优惠的部分补征相应税金。

  “但这项工作需要相关部门相互协调和配合。”该保监会人士说。

  另外一种观点亦能够给予借鉴,即出台递延税制度,使投保人本应在年轻时候缴纳的所得税等,通过保险机制的传导,相应推迟到年老时期。如果年老时期收入不高,就可能少缴甚至不缴所得税。这种制度有利于鼓励更多的人投资养老基金。美国著名的401K计划,就是因为含有这种“递延税”的功能,而成为美国吸纳养老金最大的一项保险计划。

  团体险前后受堵

  “这也不是第一次了,最近的一次发生在去年。”前述北京寿险公司团体业务部人士说。

  2004年,按照财政部、监察部联合发布的200488号文件规定,党政机关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了旨在风险补偿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之外,公款购买的其他商业保险均在违规之列。按文件规定,保险期已满或失效,个人领取了年金、红利等收益的,以及在规定下发之前已办理退保并由个人领取退保金的也必须全部清退。清理的保险险种主要涉及财产险、寿险、健康险等。

  团险的“鼎盛时期”要回溯到1999年以前。“当时除了团体养老险,还有更为疯狂和直接的资金险,纯粹是高息揽存,并在1995、1996年间达到顶峰。1997年后逐渐转型,向规范化的趋势发展。资金险消失后,团体养老险开始盛行。”上述寿险公司团体业务部人士说,“通过为员工上保险来发放福利、奖金可以‘避税’和‘洗钱’,一直以来都是这一保险得以热销的最有力的砝码。”

  在利益的驱动下,“灰色地带”就此产生,但这块“灰色地带”究竟有多大,众说纷纭。

  一家合资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部总经理称,经过他们的调查,中资公司80%以上的团体年金业务存在“洗钱”嫌疑。

  而原就职于太平洋寿险负责团险的一位人士则认为比例并没有那么高。他说,“洗钱”行为在中小企业的团单中比较普遍,而大型国有企业通常不会冒这个风险,所以这些(“洗钱”)单子涉及的金额有限。

  究竟孰对孰错,无从考证,唯一可以肯定的就是,洗钱已经给保险公司的形象带来了极大的破坏。

  上述保监会人士称,由于长期的粗放式管理,团险在监管上存在一定难度,不过这些问题早已进入保监会的视野,并引起重视。

  除了委托武汉大学、南开大学、东南财经大学等院校的学术专家及保险公司人士进行团险的专项课题研究,并积极制定团险的相关管理规定外,保监会对于保险公司团险业务的约束已通过各种明示和暗示传递给了保险公司。

  “公司早已经在内部要求,禁止营销人员引导、协助或者纵容企业客户通过购买保单‘避税’或‘洗钱’,但客户还是有这样的要求。”平安寿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一负责团险业务的人士说,“有时我们也很难分辨哪个是真的投保哪个是要退保的。”

  另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先后颁布了关于企业年金的相关管理规定,将企业年金的管理运作定义为信托方式,并要求计划参与企业年金市场化运作的金融机构,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向劳社部提出申请,而劳社部亦表示将于近期开始接受申请。

  “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现在以团体养老保险的方式提供的不再视为企业年金,这挫伤了企业购买团险的积极性。”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讲师朱俊生说。

  “企业年金的市场化运作固然是好事,但它与保险公司的团体养老险十分相似,有替代性。新政策出台后,老的产品反倒不好卖了,一些不明就里的企业选择了观望。”前述北京一家寿险公司团体业务部人士称。

  出于这一考虑,该公司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禁止销售团体养老险,但是在内部的宣导方向上已经转向销售补充医疗险。这位人士打了一个形象的比喻:团体养老保险通往“灰色地带”的门被关上了,而通向阳光大道的门也虚掩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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