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住房公积金三大变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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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 13:58 北京青年报 | ||||||||
公积金缴存额上限提高 近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北京2005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2005住房公积金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提高到1417元,比去年提升215元。从2002年开始每年设置上限,这一数字一直在攀升,2002年为744元,2003年为880元,去年为1202元。根据市政府2002年确定的原则,2005住房公积金年度的缴
存额上限按照2004年职工月均工资的300%,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通知还明确,2005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不变,缴存比例仍为8%,有条件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以为10%。 异地购房可在当地申请公积金 建设部近日公布了《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职工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以外的社区城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向住房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要积极协助提供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协助调查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等情况。职工调动工作到另一社区城市的,调入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新工作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向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及个人要求转账的申请。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向调出单位核实后,办理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原账户已经封存的,可直接办理转移手续。账户转移原则上采取转账方式,不能转账的,也可以电汇或者信汇到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可将职工账户暂时封存。 单位合并应补缴公积金 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还规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的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1999年4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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