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济南激辩独董去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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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 07:31 北京晨报 | |||||||||
国内独立董事制度与现行法律有冲突 晨报讯 (记者 李隽琼) 保险商费尽心思延揽到手的独立董事,究竟应该保留还是摒弃?上周末,一场关于独董去留的大讨论在济南举行的“保险业投资主体多元化与公司治理论坛”上展开。
“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存在较大问题,”在这个由保监会和中华全国工商联共同主办的论坛上,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直陈独董制的两大弊病,“首先,它与现行法律架构存在冲突;其次,独董在我国往往流于'花瓶董事'。” 杨华柏指出,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既有董事会又有监事会的二元结构模式。如果引进独董,势必涉及监事会与独董监督权力的重新分配和协调问题。“但目前,无论《公司法》还是《证券法》都没有关于独董的任何规定,因此独董制缺乏法律依据”。 此外,独董制在中国也有些“水土不服”。在国外,良好品行是独董所必需的,他们一般不从公司领取报酬。但我国目前的独董不仅在选任上存在问题,而且相当一部分独董都从公司领取报酬,因此很难保持独立性,发挥应有的作用。 杨华柏提议,在目前《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改中,对如何设立良好的独董制,在法律上给予了定位,完善了选任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目前中国人寿、平安保险、人保财险和新华人寿等保险商都聘有独董,其中人保财险和平安保险还计划今年增设独董。 对此,新华人寿副总裁孙同越则道出了保险商在执行独董制时的苦衷:“大多数独董来自院校和研究机构,缺乏保险公司实际操作经验,很难对公司经营活动起到科学决策和监督作用。” 学术界对于独董的去留也表示了相当谨慎的看法。“全面抛弃独立董事制度,与全面抛弃监事会制度都不应当是立法者的明智选择。”社科院研究员刘俊海表示。 刘俊海认为,解决目前的纷争,是要从根本上避免独董与监事会制度叠床架屋,避免控制股东或者管理层为了争权夺利、制造独董与监事会之间的权利斗争,减少监督资源的不必要浪费,应从制度上革除当前独董与监事会并存的格局,授权公司自由选择独董制或监事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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