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消息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吴小平近日明确表示,随着我国保险市场投资主体多元化,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越来越受到广大投保人和投资者的重视。保监会将研究制定指导保险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特别是要研究如何防止大股东利用不正当关联交易,挪用保险资金,侵害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利益的情况。
在保监会与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于山东济南举办的保险业投资主体多元化与公司
治理论坛上,吴小平表示,长期以来我国对保险市场准入一直采取较为审慎的政策,对保险公司的设立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标准和程序。当前形势下,保监会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加快了保险市场体系建设。保险市场的准入正在按照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推动中西部和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满足经济社会对保险业的需求和有利于促进保险业增长方式的转变,适当优先设立农业保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等专业保险公司的原则来推进。而随着保险市场投资主体多元化,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也越来越受到广大投保人和投资者的重视。
吴小平强调,保险业和其他金融行业一样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对经济社会的稳定有着重大影响。总体而言保险业要以优化股权结构为基础,以加强董事会建设为核心,以形成公司内部制衡机制为主要内容,通过政府监管加强外部约束,促使保险公司真正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为做大做强保险业奠定体制基础。
在督促保险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方面,保监会将重点把握四个原则:一是责任原则。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应体现社会责任的要求,保险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承担诚信和守法的基本责任;二是透明原则。保险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影响股东和被保险人利益的重要信息,切实保护股东和被保险人的知情权;三是公平原则。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数量众多的利益相关者,不仅要确保对所有股东的公平待遇,更要突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四是稳健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监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有效控制风险,促进公司稳健经营。
另据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透露,目前保监会正在按照上述原则制定有关保险公司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引性文件。他介绍,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2004年年会提出了一个新的保险监管框架,将公司治理与偿付能力、市场行为并列为保险监管的三大支柱。我国将按照国际保险监管的发展趋势,建立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管制度,明确监管内容、监管手段和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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