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牌大奔案车主胜诉 法院判保险公司全赔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 11:48 北京现代商报 | |||||||||
-原告:体现民意 -被告:纵容汽车经销商 备受媒体关注的“无牌大奔理赔案”终于尘埃落定。昨天,东城法院对华安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拒绝赔付北京知识安全工程中心车辆损失险一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华安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给付原告北京知识安全工程中心保险理赔金257971元。
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格式合同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但本案被告仅凭保险单上明示告知一栏中的相关提示,并不能证明被告已实际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因此认定本案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的规定对原告不发生效力。被告不能依据此条款的规定拒绝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金。 本案所涉及的临时号牌虽为假号牌,但被告不能证明原告在被保险车辆出险时,已经明知临时号牌系伪造的事实,因此也不能证明原告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因原告向被告投保的是车辆损失险,本案被保险车辆的出险情况属于车辆损失险的理赔范围,原告是否使用伪造的临时号牌,并不必然导致被保险车辆出险率的增加,同时也没有加重保险人的责任。因此,被告以原告使用伪造的临时号牌为由,拒绝向原告赔付修理费的理由不能成立。 另外,本案原告的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因发生碰撞造成车辆的损坏,属保险合同中被告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原告在被告拒绝赔付的情况下,在双方确定的修理厂将被保险车辆进行了修复,自行支付了修理费用,且修理费用的支出未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价值,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险理赔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后,东城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体现民意 对于判决结果,原告北京知识安全工程中心总经理王新杰认为,法院的这一判决非常公正,体现了民意。他表示,这一判决结果有助于营造公平、和谐的保险消费市场环境。如今,保险合同有失公正、投保人理赔困难的情况普遍存在,要想营造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必须多方共同努力,这就需要投保人积极行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投保人应该据理力争,这不仅是维护了自己的利益,而且也是营造公正市场环境的重要措施。 被告:纵容汽车经销商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扬当庭表示要上诉。陈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法院对这个案子的判决是不公正的,从始至终,原告都没有弄明白他们该向谁主张自己的权利。 陈扬认为,在整个事件中,有一个最为重要的角色事实上被忽略了,那就是向原告提供假牌照的北京北星行汽车销售中心。原告也承认是北京北星行汽车销售中心提供了假牌照,那么,当原告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就应当向汽车经销商主张自己的权益,而不是向保险公司。 陈扬认为,法院这一判决,使得真正应该对此负责任的汽车经销商逍遥法外。这侵害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如果今后每一个案子都依照这样的标准来判决,金融市场的秩序会受到极大损坏。而市场秩序受到破坏,广大投保人的利益也将最终受到损害。对于本案的最新进展,本报将继续追踪报道。(记者 王方琪 通讯员 姜在斌 王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