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保险业诚信建设指导意见正式发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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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8日 10:01 证券时报 | |||||||||
日前, 浙江保监局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保险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江保监局要求辖区内的保险机构正视问题,切实将诚信视为企业的生命线。 《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保险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表示,要切实加强诚信教育培训和诚信文化宣传,各保险机构要开展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同时,浙江保监局将建立健全征信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以“浙江保险信息系统”网站为主要平台,逐步建立浙江保险业的征信管理制度,对涉及保险业的重大失信行为,要列入名单,予以公示,限期整改,严重者要实施市场退出;建立健全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对依法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有关保险公司经营信息、风险信息、产品信息等,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披露,并加强这方面的监督检查,有故意或过失不披露信息,造成消费误导、群诉群访、大规模退保等严重情形的,将责令其承担相应责任;切实加强数据真实性管理,以数据真实性为重点,加大对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推行保险监管政务公开制度,利用指定媒体和“浙江保险信息系统”,及时公开中国保监会有关政策法规和浙江保监局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情况和信访投诉的受理及处理情况分析等,方便社会了解,接受公众监督,切实加强保险监管机关自身的诚信建设;强化失信惩戒机制,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严厉查处损害保险业信誉的保险公司、中介机构和保险营销人员的信用失范行为,把虚假宣传、误导消费、以及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努力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警示教育一片,促进信用环境生成。 还要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发挥协会在诚信建设工作中的作用。大力加强保险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其行业性、专业性、自律性优势;积极探索建立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处理机制,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可以在内部探索成立产险和寿险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积极参与处理保险合同纠纷的调解处理;强化行业自律惩戒机制,在加强监管处罚力度的同时,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自律惩戒公约,充分发挥自律惩戒功能;完善社会问卷调查评价工作,作为过渡办法,通过社会问卷调查的形式对各家公司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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