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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应依法给职工办社会保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 13:49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记者向朝阳) 昨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修订案)》、《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技术市场条例(修订案)》。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修订案)》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环评及处罚措施,规定“供生活饮用水的重要区域,不得从事集约化养殖等危害饮用水水源水
质的活动”,违反者将被责令限期拆除或强行拆除,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办法>》对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财产和权益,以及维护中小企业职工权益等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不得非法改变企业的财产权属关系。同时,中小企业在行使用工自主权时,应当依法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保障职工享有休息、休假、女工特殊保护等权益,为职工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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