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界反击中消协霸王条款指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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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 15:44 法制晚报 | |||||||||
针对3月底中消协发布的“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中涉及车险两条内容——— 本报讯 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首次就3月31日中消协点评“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中两车险格式条款违反平等原则一事,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协会认为,中消协关于保险行业的点评在程序上和做法上值得商榷。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常务副秘书长许彬认为,中消协的点评不能以偏概全,个别保险公司出现的问题不能代表整个行业都有问题。 平安保险公司相关人士说,对于消协点评的第一个车险条款,涉及到代位求偿的问题,条款是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订的,并已做出相应修改。 人保财险相关人士也认为,关于车险条款的点评太过笼统。他说,人保公司一般把仲裁、诉讼费和律师费统称为抗辩费,在人保产品的保险条款中,关于抗辩费和施救费的规定是不一样的,把抗辩费和施救费一起进行评价是不准确的。在第三者责任险中,规定抗辩费最高不得超过保险金额30%,是《保险法》中规定的,而施救费列入赔偿责任,最高可以和保险金额一样。 矛盾焦点 消协:车险存在两大霸王条款 2004年中消协点评第五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赔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和仲裁。 2004年中消协点评第六条:经保险人同意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第三者的抢救费、施救费、仲裁费及诉讼费、律师费赔偿的总数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保协:“点评”存在两大错误 中保协产险办公室的主任黄跃灵女士认为,中消协点评有两个错误。她认为第一条点评中的内容不具有代表性。11家公司主体中,人保、太保等7家公司的条款已于2003年修改。 黄跃灵表示,第二个点评的内容,同样不具代表性,点评人没有认真研究《保险法》和保险合同条款。 专家说法 消协点评以偏概全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表示,消协点评的这两个是不对的。首先大多数保险公司不存在点评中保险条款的内容,把个别小公司的行为当成保险全行业的问题,不具有普遍性。另外保险公司制订的条款都是根据《保险法》相应条款制订,在点评的第一条中,很多保险公司已就语言的表述做了相应修改,没有修改的也并不影响被保险人理赔。 郝教授认为,中消协在点评保险条款时,首先应对《保险法》有所了解,应提醒消费者用《保险法》主张自己的权利,否则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只有人保对于第三者责任保险业务的仲裁或诉讼费用的处理做出了规定,并且该规定与中消协点评的条款内容有很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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