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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把市场发展作为第一要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1日 18:10 《中国金融》

  保险中介:把市场发展作为第一要务

  ——就保险中介新规访中国保监会中介监管部主任王建

  本刊记者 张艳花

  2004年年底,保监会先后发布了旨在规范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行为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以下简称三个《指引》),以及新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这些规范性文件和规章的出台,标志着中国保险中介法规制度建设日趋成熟和完善,对于规范保险中介经营,推动其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请您谈谈这三个《指引》和两个《规定》颁布的背景。

  王建:应该说,这三个《指引》和两个《规定》是整个保险中介市场建设中比较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和法规,是在整个保险业发展和市场化转变的过程中,我们根据保险中介市场的实际情况所作的一些规定。三个《指引》和两个《规定》的出台首先源自中国快速发展的保险市场的客观需要。近几年整个保险市场的发展,总体上比较顺利,一是转型比较顺利,二是较好地防范了风险,三是保持了相对高速的增长。保险业的市场化转型,比如现在三家最大的保险公司相继在海外上市、保险资金入市等,都将对保险市场的长远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伴随着保险业市场化的发展,承保和销售分离,它们的专业化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客观上就要求保险中介快速发展,以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

  在中国,保险中介的一个特别的、不同于国际的地方,就是它并不是伴随着第一张保单而产生。专业意义上的保险中介在中国实际上最近几年才开始有,市场化意义上的兼业代理和营销员也仅有十年多一点的时间,而专业代理在最近两三年才开始大规模放开,所以整个保险中介完全是一个新的尝试和新的市场。作为监管者,我们希望市场在一开始形成和发展的时候就相对比较规范,避免重复很多行业、地方的先污染后治理、先发展再强调规范的方式。所以我们一开始就作出一些规定,特别是在诚信方面作出规定,希望为中介市场的健康发展奠定一个较好的基础。

  与其他行业的中介相比,保险中介有其特殊性,这是我们制定三个《指引》的另一个出发点。保险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必需品。比如住房销售,中介所作的宣传说到城里15分钟的车程,可能实际上开得最快的车15分钟也到不了;这块地本来说是花园,结果已经盖成别的房子了;等等。同样是中介,同样存在误导行为,但老百姓在买房的硬性约束下,他自己会寻找其他途径来消除误导行为的不利影响,所以中介对房地产发展的影响就比较有限。而保险业就不太一样了。比如消费者要买一个死亡险,一看有几本表格要填,内容又重复,再加上如果服务不好,甚至有欺骗误导行为,消费者就不买了,因为短期内死亡概率极小,这种保险需求不是刚性的。保险就是买一种保障,是一种不确定的东西,所以诚信在保险业是非常重要的,而在中介这个行业就更重要。我们希望在市场化的条件下,保险中介业在发展的开始就慢慢形成一种文化和一种理念,大家比较诚信,值得信赖。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出台了三个《指引》,主要还是为了规范市场。

  此外,三个《指引》和两个《规定》的颁布还和《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有关。特别是两个《规定》,它们都是适应市场化、适应放开市场的要求而颁布的。对于金融机构的批设限制多、审批程序相对不透明等,是因为金融业有其关系到经济、社会安全的特殊性。但是对保险中介业而言,我们认为,虽然它被划入金融的范围,但它毕竟是中介,它更像一般的企业,因此对它的监管主要是要求它不要误导,不要欺骗消费者。所以在这个领域,我们想通过这两个《规定》开放市场,让准入和退出更加市场化,让程序更加公开透明。

  总体来讲,在整个金融业市场化的探索中,保险中介暂时可能走得更快一点。我们从2003年开始放开审批,经过一年,整个保险中介市场基本就稳定下来了,投资者更趋理性了。原来在严格审批的条件下,大家觉得这是个金融许可,是一个金融牌照,甚至还在炒作,现在大家都比较理性了,这样也有利于各行各业的资金和人才流向保险中介市场,理性地看待这个市场,从而有利于这个市场的发展。同时,现在我们也实行了投资风险提示,事先会跟投资人有一个谈话:你是否真的了解这个行业,这些已设公司是否都盈利,它的困难在什么地方,等等。从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保险中介市场放开以后,总体上看,市场准入比较平稳,市场退出的提示也开始慢慢发挥作用,应该说,这些管理规定都对市场化建设起了基础性的作用。

  记者:从现实情况看,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存在哪些突出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保监会重点在哪些方面作了要求?

  王建:总体来讲,现在的问题是保险中介的发展不适应保险业的发展需要,既不能满足老百姓的要求,也不能满足保险公司的要求,大多数中介的服务水平、专业水平、诚信状况等很多方面都有待改进,有的甚至达不到保险公司自己员工展业的水平。误导消费者的事情时有发生,甚至有人认为做中介就是拿着市场资源倒来倒去,还有的甚至利用关系、利用垄断地位炒保险公司,利用和保险公司的关系炒市场,等等,整个市场秩序混乱。

  为什么会产生这种情况?我觉得主要原因还在于中国的保险中介市场太小太新,在两三年这么短的时间里,行业的文化、道德标准、行业规矩等实际上都还没有建立起来。虽然这是市场在发育初期难免经历的过程,但是我们还是想在这个过程中,尽量地使它比较健康地发展,不发生系统性的风险。针对存在的问题,首先我们要坚定不移地坚持市场化方向,其次要把诚信问题和专业服务的能力问题作为我们监管的重点。这个行业一定要有一些高标准和高要求。比如,展业的时候不能欺骗、误导消费者,中介从业人员不能利用作为营销员的背景,为了争取一个可能的业务而去骚扰消费者。但是,没有市场化,光靠监管去解决诚信和专业化的问题实际上是远远不够的,它的力量非常有限,所以道德水准和专业水准的提高归根到底还要由市场发挥基础性的作用,由市场机制来实现优胜劣汰。

  正是因为认识到市场机制的重要性,我们更加注重对市场的培育,把市场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应该说,我们对市场的开放程度还是比较大的。比如,我们允许保险公司设立经纪公司,有很多人质疑,这不是有利益冲突吗?保险公司设经纪公司,到底为谁服务?我们通过对国外的考察发现,比如在澳大利亚,有些经纪公司,包括前几名的,都是保险公司的全资公司(只是它们的投资公司所占的业务份额并不大,有时候只占8%、10%)。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要求,如果是保险公司投资的经纪公司,在提供服务的时候,要跟顾客讲清楚,应该避免这种利益冲突。还有一个就是现在普遍反映的有些垄断行业,比如航空、电力,它们都作一些专业性的经纪公司,我们现在也放开了。以一个与飞机有关的保险为例。一个专业公司经营和一个财务处来管是完全不一样的。财务处可能说,我就保一个飞机机壳。但如果是一个经纪公司,由于它相对了解航空的整个运营过程和需求,它可能就把人员的意外险保进来,把其他的责任险也保进来,把很多相关业务都保进来,这样的做法实际上有利于保险公司扩大自己保险的深度和广度,扩大保险覆盖面。我们既看到它有可能垄断的一面,也有加快保险发展、促进保险扩大覆盖面的一面。所以我们的基本立场就是:建立公司可以,但是我们非常注意防止这类公司的垄断倾向,也就是说,我们允许开发市场,但不允许垄断市场。

  记者:两个《规定》与修改前相比,主要作了哪些方面的调整,体现了怎样的监管思路?

  王建:新规定体现了以下监管思路:一是突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重点针对保险中介机构经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增加和完善了有关管理措施,明确了投保人的相关知情权、保险中介机构对外投资的基本原则,以及对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的告知义务。二是强调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保险中介业规范发展。新规章一方面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比如,取消了对投资人的一些限制,增加了保险经纪合伙制这种形式,降低了对经纪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金要求,等等。另一方面舍弃了原规定中不适应市场发展的内容,如放宽了高级管理人员学历、专业要求,强调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经历、管理能力和道德水平。三是完善了监管手段,加强了对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的有效监管,强化市场退出管理和保险公司对其代理机构的管控职责,完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建立保险中介机构报告和披露制度。四是贯彻落实了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对申报条件提出更加明确的要求,同时明确了审批环节和审批期限。在保持必要监控手段、做好宏观调控的前提下,新规章充分尊重保险中介机构的自主经营空间,采用新的替代监管手段,对保险中介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清理。五是突出了实际操作性,新规章对许可证管理、分支机构设立、变更事项管理、从业资格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管理等方面都制定了较为详细规范的管理流程,比原规章更加细致,便于实际操作。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保监会中介监管的法规和制度体系。

  王建:现在中介监管法规和制度体系有三个层次,一个是监管规章,这是第一个层次,也是最基本的层次,就像这两个《规定》。以后条件成熟后还有关于公估人的规定,今年我们准备出台营销员的管理规定,最后还有兼业代理人的管理规定。这样,监管的基本规定就比较健全了。第二个层次是指引,现在有道德指引,最近我们可能还要出台中介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指引和内控制度指引。我们颁布的三个道德指引是最低要求,是必须执行的,当然行业协会可以制定相应的规定,比我们这个要求要高,公司也可以制定公司对自己从业人员的道德要求,这个要求就更高。如果中介公司达不到指引所体现的最低要求,我们很可能就认为它的内控、管理有问题,就是说,由道德指引衍生出的标准虽然不会成为处罚的依据,但可以成为对经营管理的判断依据。第三个层次是标准。像友邦对营销员管理就有一套规定,比如培训期至少多长、学完要谈话,等等。我们想把行业里这些比较好的做法综合起来,修改以后作为标准颁布。这些标准是推荐性的,对于新进入的不论专业机构还是兼业机构,我们会把行业里的标准推荐给它,它可以按照这个标准去管理,也可以进行创新。同时,这个标准也不是长期性的,我们会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地、不断地更新。这三个层次的内容将发挥引导作用,使中介市场走向规范化。

  记者:去年年底,中国保险业进入了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新时期。您认为进一步开放对中国的保险中介市场有什么实质性的影响?在这样的环境下,对保险中介的监管在哪些方面还有待加强?请您谈谈具体的思路。

  王建:很多人都觉得,外资进来以后会对中资中介带来冲击,而我觉得外资的冲击并不明显。一方面是因为二者的目标市场不同。就我们了解的情况,外资中介一开始是做它自己的联系企业的业务,服务中国的普通老百姓可能还很遥远。另一方面,中国有着巨大的中介市场,发展空间很大。比如广东省佛山市,它有40亿元的保费,但只有一家代理中介,这个市场是非常大的。而且现在的代理公司大多数都聚集在大城市,我们鼓励它们到县域经济中去开拓市场。况且,中外资中介公司的技术也不在一个层面上,正面的冲突很少。当然,外资可能凭借其独有的优势把中国保险中介市场上最肥的那块肉拿走了,但是反过来,外资中介,不论是代理、经纪还是公估,它们进来以后会带来很多东西,特别是理念和技术,这将对中资公司产生深远的、长期的影响。同时,它还要熟悉中国的法律和程序,还要雇大量中国员工,这在无形中也是对中国人的培训,并因此造就中资的发展空间。所以我认为,外资的进入对中资的影响更多的还是正面的,利大于弊。

  但是随着保险中介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中资公司开始向上延伸做高端业务,外资开始向下拓展,双方的冲突在所难免。因此中资保险公司自己就必须不断发展。比如经纪公司做高速公路。第一条它可能不会做,那就请个顾问来讲讲;做了三五条之后,它就知道高速公路的做法;经过十几年、几十年经验的积累,它就成了专家了;等有了专家,它就可以跟外资去竞争。开放和交流是市场发展不可缺少的,所以一定要有一个开放的、竞争的市场。

  具体到监管,我们想在改革和开放这两个方面都做得更好一点,按照市场化的要求,建设一个公平的、有秩序的市场环境。我们认为市场环境的建设有利于优胜劣汰,把那些比较强壮、有生命力的企业留在市场上,它们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对保险公司形成多方面的制约。在市场建设的过程中,有些问题我们就不太强调了,比如手续费的问题,过去是最敏感的问题,但是现在我们觉得这些问题,比如价格问题(手续费算作成本)都应该由市场来调节和决定,因为行政干预不一定有效,干预后表面上是下来了,实际上它又通过别的方式上来了,这样不仅没有达到预期效果,还可能引发整个市场做假,对整个市场没什么好处。所以在这些方面我们更着重于市场机制的发挥,使市场的主体能够像一潭活水一样流起来,把好的资本、人才、技术留下来、吸引过来。基于这样的认识,在监管方面,我们最近两三年都是抓基础建设,都是在为市场打基础,制度建设就是基础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另外根据每年的不同情况,我们会确定不同的监管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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