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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指出:独家垄断限制中国出口信保规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25日 03:06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 陈天翔 发自上海

  “对中国现行的独家完全非商业化经营的制度模式与出口信用保险发展严重滞后之间的关联分析表明,这种制度模式是值得怀疑的。”东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赵苑达教授1月21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中国现行的独家完全非商业化经营的制度模式,是建立在出口信用保险是完全的政策性保险的理论判断基础之上的。对任何一种制度模式的选择是否合理
,其正确的判断标准只能是其实施的客观效果。”

  赵苑达教授的上述观点,主要是针对中国2004年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的出口占一般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为5%左右,低于世界10%的平均水平,并且远不如日本的50%、英国的45%的状况提出的。

  一般观点认为,只有在“某一类保险业务风险过大,由民间保险企业进行商业化经营必然会出现亏损”,以及“某类保险业务为国家实现某种政策目标所必需,从而必须由政府设立机构直接开办,并由政府直接承担亏损”这两个前提下,才应当实行政策性保险。

  “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机构,比经营其他保险业务的机构面临更大的亏损风险,因此,出口信用保险被认为是理所应当享受政策性保险的待遇的。但是这种判断显然是由逻辑推理得出的十分笼统的结论,而不是建立在对不同结算方式所蕴含的收汇风险的差异的具体分析之上的。”赵苑达指出,“合理的做法是风险较小的业务,商业保险公司可以按照自负盈亏的原则将其定性为商业性保险;只有商业保险公司按照自负盈亏的原则无法经营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才有必要定性为政策性保险。”

  原先,中国政府每年都会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一笔数量为1亿美元的专项保险基金,近年来这笔补贴费追加到了4亿美元。赵苑达提出,“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应当设立两个经营账户——政策性业务账户和商业性业务账户。商业性业务账户上的业务要自负盈亏,盈利为该公司所有和支配,亏损也要由其自行承担,而不能动用国家财政拨付的风险准备基金来弥补。”

  法国科法斯集团驻北京首席代表王青青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出口信用保险设立两个账户在国外已经出现了一段时间,在这些国家中,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一般都会分别设立国家账户和公司账户。国家账户经营的就是政策性保险业务,主要包括中长期信用保险、投资保险、外汇汇率保险等业务,保险公司则作为该国政府的“代理人”,负责为政府提供信息服务,并没有决策权。国家财政部可以派专员列席保险公司董事会的所有会议,达到对国家账户的管理目的,从而使得国家资源得到最有效的配置。

  王青青认为,出口信用保险在中国出现的时间还非常短,政府允许其进行独家经营的举措是可以理解的,但赵苑达指出,“由于在政府提供的财政专项保险基金数量已定,且赔款余额不能突破该专项基金数量的情况下,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必然在经营中更倾向于承保风险较小的业务,而对风险较大的业务缺少足够的兴趣,其结果必然是公司规模小和赔付率过高及出口信用保险难有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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