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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对撼保监会防火墙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9日 17:02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赵 萍 北京报道

  12月21日,朝外大街16号,中国人寿大厦内,一笔保费高达45572.63万元的商业分保合同正式签约,签约双方是一对老朋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下称“中国人寿”)和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公司(下称“中寿再”)。中国人寿再保险部副总经理吕德志说,这是我国保险业恢复以来,寿险业最大的一笔商业分保保单,保险金额逾40亿元。

  法定与商业分保此消彼长

  “中国履行入世承诺,给直保公司带来了很大的竞争压力,而给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下称“中国再”)带来的却是生死的考验。”中国再内部一人士说。

  随着对外开放的加深,我国目前除了中国再系的三家再保险公司外,还有三家外资再保险公司——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瑞士再保险北京分公司和科隆再保险有限公司。但一个成熟、多元竞争的再保险市场格局尚未形成,商业再保险的分出业务大量流向国际市场。而2005年,我国法定分保业务将降至5%。

  保监会一部门负责人说,再保险市场主体的缺乏将影响直接保险市场的承受能力,并成为制约我国再保险乃至直接保险市场整体发展的瓶颈。

  虽然保监会有意鼓励设立再保险公司,但中资公司似乎并不热衷于此。“再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没有直保公司来得快。”该负责人一语中的。

  据保监会统计,2002年,专业再保险公司法定分保费收入为179.12亿元,同比增长14.8%,商业分保费收入为12.66亿元,同比增长76.08%。

  到了2003年,我国法定分保只有15%,即使国内总体的保费规模呈上升趋势,但法定分保收入依然没能逃过下降的厄运。专业再保险市场分保费总收入为210.23亿元(包括16.51亿元的财务分保费收入),同比增长9.62%。其中,法定分保收入为165.89亿元,占全国分保费总收入的77.9%,同比下降7.39%;商业分保收入为44.34亿元,剔除财务分保因素,同比增长119.83%。

  商业分保在我国一直处于辅助地位,其规模相对于法定再保险来说,业务量偏小,主要体现在一些巨灾风险和责任集中的风险类型上。但随着法定分保比例的逐年下降,商业分保的比例在攀升,形成了法定分保、商业分保此消彼长的趋势。

  “2004年,中国财产再保险公司和中国寿险再保险公司,作为中国再的两家子公司,主要承接商业分保的业务。独立运作以来,状况良好,虽目前商业分保的收入并不可观,但其内在价值处于绝对的增长态势。法定分保全部由中国再承保。”上述中国再人士说。

  他没有直接透露中国再截至目前的保费收入,只是大致地估算了一下,截至到11月底,我国财产险保费收入已经突破1000亿元,对应今年10%的法定分保,中国再至少已经获得100亿元的法定分保费。“另外,11月末,中财再和中寿再两家子公司的商业分保费收入也已经超过40亿元。”

  财险直保公司大都设有再保险部,而寿险公司大多只在业务部门下面设立一个负责再保险业务的处室,中国人寿是为数不多的设有再保险部的寿险公司。

  而一个鲜为人知的情况是,中国人寿接受的唯一寿险分入业务来自美国友邦在中国的业务。“这项业务已开展6年多。”吕德志说,截止到2003年,共接受友邦公司在我国境内各分支机构分出业务分保费860万元。

  在分出业务上,2004年,中国人寿全系统分出法定分保和商业分保费共计9个多亿,涉及寿险产品13个、意外险产品22个。

  “虽然法定分保比例在下降,但直保公司先控制风险,后转移风险的观念在加强,大家已经意识到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司的平稳经营。”吕德志说。

  再保险新规即将出炉

  “一直以来,我国对再保险的监管主要是强调对法定分保的具体规定,而其他相应的监管法律制度较滞后。”前述保监会人士说。

  据知情人士透露,保监会正在酝酿起草《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相关草案已经征询过再保险公司和各家直接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部门相关人员的意见。

  目前我国对再保险业务的有关规定大多散见于《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法定分保条件》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没有具体的业务实施细则。此外,商业分保方面的法律制度更加不完善,与国际再保险监管差距较大。

  最早和再保险相关的法规条款,是1985年出台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首次对再保险业务作了规定,确定法定分保比例为30%,并禁止国内保险公司向国外保险公司分出或分入。

  1995年,我国第一部《保险法》问世,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法定分保和商业分保国内优先的制度,并明确由政府成立国家再保险公司,制定相关管理措施,建立有关业务统计指标,同时将法定分保业务比例降低为20%,取消了禁止向国外分保的规定,只保留了金融监管部门的限制权。

  2000年,制定了《人身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和《财产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这一系列的法规对法定分保的业务范围、业务申报、保费准备金、现金赔款、再保手续费、分保帐务结算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为适应中国入世的要求,2002年,保监会颁布了《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对再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在同年修改通过了新的《保险法》,取消了原有第101条款规定的20%法定分保条款。

  上述知情人士说,在《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草案)》(下称“草案”)中,依然对优先国内分保作了明确规定:“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

  《草案》针对关联保险企业间分保,设立了防火墙,要求直接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的关联保险公司办理分出业务时,该关联保险公司应由同一家国际信用评级公司对其做出的评级在最近三年均不低于A级。除经保监会批准外,外资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

  据知情人士介绍,在国外,巨灾风险证券化、不可抗力债券、期权等新型避险工具,以及非比例再保险、财务再保险、ART技术以及互惠交换业务等再保险方式已经相当普遍,但我国现有的手段和途径都相对缺乏,这些也是不利于中国再保险市场成长的因素之一。

  而本次《草案》中,较有突破性的监管思路体现在,保监会有意于鼓励保险公司利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开发设计新型风险转移产品,以及开发具有风险转移功能的财务再保险解决方案,便于管理和分散巨灾及其他风险。

  监管层开拓中国再保险市场的决心,由此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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