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保险 > 正文
 

深圳养老保险企业缴纳部分不计入个人账户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 18:56 南方日报

  □户籍临聘人员纳入覆盖范围

  □企业缴费部分由8%提至10%

  □个人缴费比例由5%提至8%

  □劳务工缴费基数不低于690元/月

  □企业早期退休人员加发工龄补助

  昨天,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召开。此次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多个条例的修改,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修改。深圳市企业员工养老保险制度将有数项大变动,如户籍临聘人员可购买社会养老保险、劳务工缴费比例大幅调低等等。

  此外,《深圳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案)》、《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草案)》、《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也提交常委会进行审议。此次会议,常委会还将审议《市政府关于深圳市2005年绩效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等。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市政府近期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进行了修改。昨天,有关修正案正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记者获悉,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规定将有数项大变动。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高至18%

  以往,只有正式企业编制的员工才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为造成了“编制工”和“临时工”之间的不平等待遇。《条例》修改后,把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员、临聘人员纳入了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此次修改还调整了缴费比例。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3%提高到18%,其中员工个人缴费部分由5%提高到8%,企业缴费部分由原来的8%提高到10%。按上述标准调整缴费比例后,员工缴费部分全额计入个人账户,企业缴费部分全额计入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

  以往企业缴纳部分有一大部分计入员工个人账户,有的员工为了领取到企业缴纳的部分而不顾长远利益随意退保,增加了社保部门的管理成本。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计入个人账户,意味着今后员工即使退保也只能领取到个人缴纳的部分,这一规定有利于限制退保行为。 

  为了实现新老制度平稳过渡,《修正案》设置了五年过渡期,规定从2006年至2011年的五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待遇低于按老办法的,仍按老办法享受待遇;按新办法计算的待遇高于老办法的,在按老办法计算的基础上,按新老办法差额的10%、30%、50%、70%、90%逐年增加。

  劳务工缴费比例将大幅下调

  此次修改进一步完善劳务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中最大的变动是降低劳务工的最低缴费基数。按《条例》规定,最低缴费工资为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而大多数劳务工的实际工资低于最低缴费基数,如仍按《条例》执行,显然增加了企业和劳务工的负担。《修正案》把劳务工的缴费基数调整为不得低于市当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目前,特区内最低工资为690元/月,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与劳务工实际工资水平基本相当。

  此外,《修正案》规定劳务工不满缴费年限而申请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除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外,也可领取一次性生活费,并对一次性生活费标准作出了规定。

  1992年7月31日前连续工龄可加发补助

  目前,企业早期退休人员与同一时期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待遇差别较大。《修正案》规定,对企业早期退休人员具有国家和深圳市承认的1992年7月31日前连续工龄的加发工龄补助。

  有的离退休老人死亡后,其亲属故意向社保部门隐瞒并继续领取养老金,此类骗保事件时有发生。因此,《修正案》增设了对此类弄虚作假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对弄虚作假造成骗领、多领的,骗领或多领的待遇应予退回,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处以骗领或多领金额等额的罚款。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